2023-12-31 11:24
来源:《浙江慈善》
慈善是爱心的绽放,是美好、温情的人性勋章。莎士比亚曾言,“慈悲不是出于勉强,它像甘露一样从天上降下尘世;它不但要给幸福于受施的人,也同样给幸福于施与的人。”
的确,“赠人玫瑰,手留余香”,自主自愿是慈善的本色,利己和利他都是慈善的福音。每个人都有给予的自由,捐赠者通过给予行为既能缓解受助者的困境,也满足了自身情感表达与传递的内在需求。
给予行为的利他性毋庸置疑,利己性也不言而喻。
但从古至今“利己”的道德批判绵绵不绝。古有“有心为善虽善不赏”的否定,现有“只能利他,不能利己”、“慈善应该全善”、“利己应与慈善完全绝缘”的苛求。难道包含利己因素的利他行为不是慈善?“我发展,我快乐,我参与,我成长”的志愿服务不是志愿行为?
如果说在崇尚“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传统社会,将慈善作为道德至高点尚有历史契合性的话,在慈善日益走向现代、务实的当下,在慈善承担着第三次分配任务和推进共同富裕使命的今天,再执拗于道德审视则未免过于狭隘。透过层层迷雾和各种喧闹,笔者试着通过提问点出诸多观察视角下易被忽略和遗漏的认知基点。
1“己”与“他”:有清晰的划分界限吗?
慈善本是简单的快乐,当事人两厢情愿、各取所需,但旁观者很不淡定,热衷于对捐赠者进行道德审视和动机评判,把慈善人为地复杂化了。把捐赠者视为“己”,受助者视为“他”,旁观者这种自以为是的划分能代表捐赠人的意思吗?如果划分界限不一致,评判的意义何在?
心理学家阿比盖尔·马什曾采访多位非凡的利他者,即冒着巨大风险和成本向陌生人提供远超日常道德要求的利他行为的人,他们说“没什么,就像救我自己一样”,可见“他”与“己”已经相容。
根据脑科学的研究成果,慈善行为源于杏仁体被激活引起的共情,而共情产生的那一刻,“己”和“他”已经融为一体,他就是想象中的“己”,己是幸运的“他”。全世界都不会把爱自己、爱孩子和家人当作慈善,因为孩子、家人就是“己”的一部分。
按照非凡利他者自己的说法,他们做的没什么了不起。
显然,我们不能按当事人的谦词进行判定,更不能由局外人的“微词”来定性,应依据什么来判定呢?当然是从客观结果来看,从可见的变化来看,从受助者生活质量是否得到改善、人力是否成长来看。无私即大私,一个人越博爱越无私,他(她)与己之外的“他”的界限越模糊。
每个人的慈善体验都是独特的,慈善最宝贵的价值在于行动,而不是在于叙事和评说。利己更多属私域,利他具有公共性,关注捐赠人的内在动机与道德水平远不如多关注捐助领域、方式、内容如何优化等公共性议题有价值。
2物质与精神:不同的利之间存在矛盾吗?
慈善资源传递过程中,不仅包括物质层面的交付,还包括精神资源的流动。仅从有形、有限的物质层面看,利己与利他之间显然存在矛盾,有得有失,此消彼长。但如果把精神因素考虑进来,利己与利他并不矛盾,完全可以共存。
一是两方分别在不同层面获利,可以同时实现利他与利己,对捐赠者来说,物质层面肯定是利他的,精神层面肯定是利己的;物质上的“利他”行为收获的是精神上的“利己”,这源于义利相融相生,源于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的依存和转化,源于不同主体的需求层次差异。
二是受益于精神资源的特殊性,爱是对所爱对象的生命和成长的主动、积极的关心,爱的主要成分和表达方式是“给予”,越给予越多,越付出越多,越奉献越多,越分享越多,受助者感受到的爱与温暖与捐赠者的精神愉悦完全可以并存。故利己与利他之间并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更多的是同一行为在不同维度和角度、不同主体本位下的不同表述而已。
3动机与效果:孰轻孰重?
“使无力者有力”是慈善力量传递的指向和目标。慈善力量的大小最终体现为实际输出的资源和能量多少。务实点说,助力弱势群体走了多远比追问为什么助力要重要。
理论上,动机并非动力,爱心的涌现、不能自已的情感才是慈善的原动力,动机则是旁观者对捐赠者慈善行为理性的归因提炼,由于主体错位,这种归因能否还原现实值得怀疑。
一位神父对他的信徒说,“多做好事吧,死后能上天堂。”这个信徒就开始天天做好事,请问这个信徒做好事的动机是什么?利己还是利他?可见,动机并不是你想知就能知。
现实生活中,只有犯罪嫌疑人需要拷问动机,但程序极其严肃、严谨:基于既往事实进行的动机推理、假设需要询证、论证等一系列流程和物证、人证等关联性证据支撑才得以成立。
如果没有充分证据就给捐赠者言语判定“利己”未免太过草率。当然,退一步说,完全没必要对“利己”诚惶诚恐,利己动机不仅不可怕,还应被肯定,甚至被鼓励。茅于轼先生曾主张:“利人利己的行为对社会最有益”。从福利经济学角度说,利人利己的行为是效用最大化的,才是可持续的,是最有可能社会化的。
4目的和手段:需要警惕利己-利他型慈善吗?
利己、利他既可以代表目的,也可以代表手段,按目的-手段的结构顺序,理论上就有四种行动模式:“利己-利己”;“利他-利他”;“利他-利己”;“利己-利他”。
“利己-利己”型无疑是民间经济交易、互动行为。
“利他-利他”型无疑是理想的慈善行为模式,无需展开讨论。
“利他-利己”型看似违和,“利己”的手段怎么能实现“利他”的目的呢?的确,这种模式在单个的、短期的慈善活动中很难发现,但如果把时间拉长,把镜头拉远,会发现这种模式并不稀缺,前半生尽其所能获得、后半生倾其所有给予的中外慈善家不胜枚举。
“利己”是慈善实力储备阶段,“利他”则是慈善实力的发挥阶段,徐永光、李小云老师提到过的“利己为先,利他为后”就是对多位慈善人物慈善轨迹的纵向归纳。
至此,可能存在争议的就是“利己-利他”型,即做了利他的事,但是为了实现利己。首先看追求物质上利己的情况,如果发生了慈善捐赠明显背道而驰的“谋利”行为,需要反思和急需完善的是慈善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而不是道德追问和呼吁。再看能力、心理、精神层面利己的情况,比如,外语专业的学生为锻炼语言能力的翻译志愿者,心理专业学生志愿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老人想通过参与慈善排解孤独,年轻人想通过慈善拓宽朋友圈等。
这种“功利”型服务利人又利己,何惧之有?每个人都在不断的变化,谁能保证慈善窗口不会成为他(她)通往人生至善的大门?感动中国人物丛飞奉献到生命的最后一刻,不能要求每个人都是丛飞。不能将道德楷模当作道德标尺,多层次化分布才是社会成员真实的道德状态,接受多层次的慈善表达方式也是扎根于社会土壤的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的必然选择。
5横向与纵向:主旋律是相融还是相斥?
长期来看,在更广阔的生活图景中,利己与利他本就相容且相融。
从生物进化的角度看,纯粹利他和纯粹利己都难以获得可持续发展;从经济学意义上讲,不论利己还是利他,都有溢出效应,万物关联,纯粹的利己和利他根本不会存在。
横切面看,每个阶段都是利己、利他的配比;纵向看,每个人的人生都是利己、利他的交替主导。比如参与劳动就业、经济活动虽然出于利己,但客观上能推动社会建设;别人眼中的无私奉献只要是自主选择就必然是心甘情愿、有所获得。
从这层意义上说,只要保证慈善的自主自愿,就能保证利己利他的融合,这种融合于个人、于社会有百益而无一害。
试想一下,当一个人被逼捐、索捐参与慈善时,不仅是“没有利己、只有利他”,还是“损己利人”,算是牺牲型奉献了,但这样的慈善是慈善吗?这样的慈善只会让人避嫌三尺,甚至产生逆反和排斥。
6正方与反方:发挥空间与意义传达?
辩论是由思维和语言共同编织的游戏。虽然笔者一直旗帜鲜明地站在正方立场表达观点,但并不意味着反方没有发挥空间,也不影响辩题的价值和意义。
在辩论游戏中,反方可以通过将关键词限定有利于自身的时空场景,比如,强化物质传递功能,缩小“利”和“己”的范围,列举捐募提成、社会企业分红的弊端分析,聚焦利己与利他相斥的情况,强调追求精神层面的“利己”并不能保证受助者完全不受伤害,比如粗糙的给予方式会造成受助者尊严的损伤等,强调精神层面共赢的前提和条件,等等。
反方的思考和努力进一步强调了明晰慈善边界的重要性,完善慈善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本着澄清误区、优化慈善环境的目的,再代表正文总结陈词一下:利己的慈善依然是慈善;在评价个体的捐赠行为时,强调实效,应“论迹不论心”;在同一个慈善事件或活动中面对不同捐赠人的不同捐款数量,应“论心不论迹”;真正的慈善没有道德压迫感,更不会让人产生道德自卑感。
每个人的内心情感世界都是复杂的,更是外人无法干预和不应干预的,对每个人善意的输出和表达报以慷慨的掌声。
最后,对否定利己的道德洁癖者不应进行道德苛责,他们只是不知道并非不人道。不知道慈善是权利而非义务;不知道慈善应该是成就各方的“圣坛”而非你输我赢的竞技场;不知道不做慈善是并不意味着你没有爱心,只是让你打开爱心阀门的机缘未到;不知道慈善只是多种履行社会责任方式的其中之一而已。
当全社会的慈善权利意识足够普及和深入,想必“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用放大镜去审视捐赠者、企图证明捐赠者不过如此的敏感者自然会越来越少。
(作者简介:杨方方,浙江工商大学英贤慈善学院教授,曾任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教授,著有《从缺位到归位——中国转型期社会保险中的政府责任》《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合作——基于残障人士社会保障发展模式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