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7 14:50
来源:公益时报
近日,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规定》对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同时增加了募捐成本的管理要求。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慈善活动支出要求;二是细化管理费用构成内容;三是界定募捐成本范围;四是设置募捐成本支出标准。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慈善组织2026年度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即须按照《规定》要求确认。
慈善活动支出应当主要用于受益人
《规定》第四条明确,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支出应当主要用于受益人。
《规定》第十二条要求,慈善组织通过其他组织(包括合作方、项目执行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等)向最终受益人资助的款物,在款物到达最终受益人前,不得作为慈善活动支出。
很明显,包括合作方、项目执行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等在内的其他组织不是最终受益人。“在款物到达最终受益人前,不得作为慈善活动支出”的规定,将有力地杜绝资助款物在各方之间层层划转甚至“循环捐”的现象,让资助款物能够及时、最大限度的用于受益人。
慈善组织在委托合作机构、执行机构,也包括设立慈善信托之后,必须建立有效的机制,确保资助款物到达最终受益人,否则无法计算慈善活动支出。如果中间环节出现“跑冒滴漏”,必将影响最终的支出数据。
这些新增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慈善活动支出的要求,将引导慈善组织降低活动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慈善资金的社会效益,避免被截留、挪用、空转。
党建、监事会等工作经费被明确
《规定》第五条明确,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二)监事会等监督机构的工作经费;
(三)党建工作经费;
(四)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五)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根据这一规定,监事会等监督机构的工作经费可以从管理费用列支,为监事履职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将有效地让监事摆脱“橡皮图章”的尴尬境地,进一步加强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
与此同时,“党建工作经费”也有了明确的出处,慈善组织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进一步增强,可以充分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实现慈善组织党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管理费用的进一步细化,将有力地促进慈善组织结构更加合理、治理更加有效,有利于让慈善组织接受内外部监督,提升慈善活动透明度和公信力。
募捐成本有了明确范围
《规定》第六条明确:慈善组织的募捐成本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募集财产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为开展募捐活动直接发生的场地设备、人员差旅、专业技术服务等必要费用。其中,募捐活动中涉及本组织场地设备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募捐成本;
(二)为获得捐赠财产而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慈善组织应当据实列支募捐成本,在“筹资费用”项目下核算和归集。
新修改的慈善法增加了关于“募捐成本”的有关要求,并明确“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
《规定》采取分类列举的方式对募捐成本范围进行限定,正是对新修改的慈善法贯彻落实。“募捐活动中涉及本组织场地设备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募捐成本”“慈善组织应当据实列支募捐成本”等规定,解决了募捐成本如何界定和列支的问题,有利于慈善组织对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进行分类核算,合规开展募捐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还明确,慈善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募捐活动等多种活动共同发生,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募捐成本。
设置募捐成本支出标准
《规定》第十五条明确,慈善组织的年度募捐成本不得高于前三年捐赠收入平均数的百分之三。
新修改的慈善法第六十一条强调,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
《规定》第二条也明确提出,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募捐成本3%上限的设定,是“最必要原则”的体现,将引导慈善组织将所募资金更多用于受益人,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