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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9 09:04
来源:民政部官网
民政部近日公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共29条,从设立条件、名称规范、负责人称谓、财务管理等方面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进行全面规范,2001年发布的旧版《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在设立规则方面,新规明确禁止社会团体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同时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在名称与负责人称谓方面,分支机构不得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代表机构不得在名称中含有跨行政区域字样。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称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等;代表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副主任。
在财务管理方面,分支机构收入属于社会团体所有,不得截留,且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取会费;代表机构不得发展会员、取得收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全部收支须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
在党建与活动规范方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当首先征求社会团体党组织意见;开展活动时须冠以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
新规还规定,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予以撤销。已设立的不符合规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在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调整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