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1-05 00:00
来源:公益时报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依法有序推进社会组织注销工作,民政部近日印发《社会组织注销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民政部出台的第一个关于社会组织注销的综合性、指导性文件。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下称“社会组织”)终止,一般需经历解散、清算、注销登记三个主要过程。《指引》共五部分内容,包括社会组织注销事由,社会组织清算流程,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特殊情形申请指引,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的特别规定。
《指引》适用于各级民政部门及其登记的社会组织办理注销业务。在民政部登记的国际性社会组织终止或者将住所迁往中国境外的,可参照《指引》办理注销;《指引》实施前已迁往境外的国际性社会组织,可参照《指引》的规定简化注销程序。
在10月30日举行的民政部2026年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余永龙就《指引》制定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余永龙谈道,《指引》的制定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突出系统性,首次实现三类社会组织注销工作的统一规范。《指引》第一次将三类社会组织纳入同一框架,按照“解散—清算—注销登记”三个主要过程,对注销事由、清算流程、注销登记、特殊情形办理等环节作出全链条规范,同时对非法人类型的个体和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特别规定,做到覆盖全面、口径统一、流程清晰。
二是突出针对性,着力破解实践中的难点痛点问题。实践中,一些社会组织注销难,虽然这些社会组织事实上已经停止活动,但按正常程序难以办理注销。对此,《指引》在“特殊情形申请指引”部分作了专门安排。如,对因会员(代表)、理事丧失资格、失去联系、不予配合等原因,已不符合成立条件或者无法按照章程召开会议的,允许社会组织通过内部适当程序形成决议、发布拟解散公告、相关负责人签署承诺书的方式,作为替代解散和组成清算组决议材料;对于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死亡,无法正常履职或者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的,允许在决定解散和成立清算组的会议上明确由相关负责人或者清算组组长签署注销登记有关文件……通过这些安排,为清理“僵尸型”等社会组织打开可操作的通道,破解难注销的痛点。
三是突出规范性,严格衔接上位法制度安排。《指引》依照民法典、慈善法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行政法规等关于法人解散和清算的规定,明确理事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明确为公益目的成立的社会组织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权力机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等。这些规定,既维护了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法人属性,也防止了社会财富和公共资源流失。
四是突出分类性,兼顾注销各环节不同要求的实际情况。《指引》对注销各环节细化分类,加强实践指导。解散环节区分自愿解散与被强制解散,厘清自主终止与法定强制终止的适用边界。清算环节区分自行清算与司法清算,在赋予社会组织自主清算空间的同时,也为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职的情形提供司法救济路径。注销登记环节区分自行申请注销与代为申请注销,对应不同主体的办理条件与履职能力,确保注销登记程序可落地、可执行。
余永龙表示,民政部将通过多种形式,面向地方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社会组织,解读《指引》的主要内容和操作要求,特别是让一线工作人员看得懂、会适用。另一方面,民政部将持续完善法规政策,为社会组织退出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支撑。“《指引》是指导性规范,要进一步把社会组织退出机制长效化、制度化,还需要在上位法层面作出系统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