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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明县域社会救济事业与地方秩序维护——以嘉善县的慈善活动为中心

2026-06-17 10:52

来源:江西社会科学研究杂志

摘要

晚明社会复杂多变,基层治理繁难,但从城市到乡村,以乡绅富室为主导的慈善救助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江南地区的慈善活动,显得比较耀眼,尤以明末嘉善县乡绅陈龙正等人倡行的同善会较具代表性。自宣德年间嘉善建县后,地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慈风善脉绵绵不绝,不仅重视基层社会的思想教化,也重视物质救济,不仅在县域社会内有着深远影响,在晚明中国也极具代表性。纵向历史的考察,可以更好地呈现出慈善活动的全貌及士人倡扬活动的轨迹。而廓清基层社会中乡绅富室的慈善活动及其秩序维护作用,有助于理解传统时代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与善行、义举等实践的正统化表述,从而进一步充实晚明县域社会治理、富户救济的历史论述以及明清社会生活延续的思考。

冯贤亮,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明清以来的基层治理与社会救济事业,从城市到乡村,都有长足的发展。学界的相关研究可谓宏富,既有宏观层面的概括分析,也有短时期、小区域的个案考察,特别是有关单个慈善组织或慈善形态(如育婴堂、同善会、同仁堂、恤嫠会等),甚至包括善书与思想教化等,有着多样化的研究,从而比较清晰地勾勒出明清以来慈善事业的实态,以及基层社会救济事业与社会秩序、生活保障的概貌。

比较而言,传统江南地区的慈善最具代表性,慈善组织影响最深。例如,晚明开始兴盛的同善会,从河南传播到江南后,有着明晰的士人倡扬活动的轨迹,尤其是崇祯年间嘉善县的同善会活动,十分出名,是陈龙正、钱士升、丁宾等乡绅地主践履善行理念、强化社会控制的现实基础。

嘉善建县的历史并不悠久。明代宣德五年(1429)割出嘉兴县东北境的迁善、永安、奉贤、胥山、思贤与麟瑞6个乡之部分都、里,建设新县,县治设于永安乡七区的魏塘镇(亦称武塘)。根据康熙《嘉善县志》的说法,因“迁善等六乡,俗尚淳庞,少犯宪辟”,故这个新县即称“嘉善”。从宣德年间以来,嘉善地方的社会风貌长期保持着“淳庞”之说,与邻近的嘉兴、秀水等县相比,嘉善属于普通县域,经济条件较差,但民风较朴。县境内共分20个乡区,地理形势是南高北低,存在着“旱则南乡困,潦则北乡悲”的情况。陈龙正指出,位于县城东南的陈家祖居胥五区,是嘉善县域中空间最大、土地最高瘠、贫民最多的乡区。伴随明代中期以降的社会变化,人口压力、等级分化等现象使得贫穷问题成为困扰整个社会的道德问题,远较以往为甚;而在地方政府力量有限,难以应付社会的困窘时,“地方精英自然而然地接手处理这个问题”。如何在比较复杂的生活环境中,动员有限的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济和慈善活动,确实是一个较具难度而又“诱人”的议题。

因此,从县域社会的视角而言,重新梳理地方慈善的历史脉络及其相关的基层治理等问题,有着积极意义。正如清代光绪年间嘉善知县江峰青(婺源人)曾指出:“嘉善蕞尔邑,何好善者之多也?官斯土者,亦顾而乐之矣。虽然,为善而不思其究竟,与未为善同;为善而转滋其流弊,与为不善同。”

鉴于嘉善县在晚明慈善地域系谱中的重要性,本文即以嘉善县域社会为讨论中心,尝试从纵向考察出发,分析晚明慈善行动的历史轮廓,重视那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代表人物的言说与实践,尽力勾画出晚明县域社会中慈善救济的图景与地方秩序的维护样态。

一、宣德以来慈善活动的零星表现

虽然,如江峰青所言,嘉善人多好善,凡育婴、恤嫠、义塾、掩埋诸善举,在当时的城厢内外及各乡镇已普遍存在,但是,由于史料记载的局限,明代嘉靖朝及其之前的慈善活动与城乡地区的慈行善举,相对较少而零散。从有限的文献记载中,可以约略地获知,嘉善县的代表人物,主要出自袁氏、丁氏、支氏等家族,这些家族在当地并非有政治势力的强宗大族,但都有其值得标记的善人善事。

首先值得称道的,是袁黄家族。

袁家祖居县境西北的陶庄镇,元末明初时期曾拥有很多房地产,属于乡间富而有力的大地主,“靖难之役”后受政治牵连的袁顺(袁黄高祖),带领家人逃隐于陶庄东面的吴江芦墟,房产大多被拆毁。洪熙元年(1425)危机缓解后,官府退还袁家不少房地产,袁顺即回归故乡,通过地方公议让那些富而有力者退还所占袁家产业的一半,另一半就算偿还佃费;而想拖着不还的,袁顺仅要求退出十分之二三;至于完全已赖袁家田产为生计的,不要求退还。最终,袁家仅剩的400多亩田产到袁顺临终时,都分散给了族亲中贫弱之家。但其中存有的慈心善行,长期是袁家生活史中的重要内容。

而且,从袁黄的曾祖袁颢开始,袁家即有以医显世之说,形成了袁氏祖训中医可以资生而养家、可以施惠济众的传统。袁颢强调,他放弃举业而从医60余年,怜贫救患,所积阴德无数,子孙宜世世守之。

袁黄的父亲袁仁(1479—1546)是袁家移居嘉善县城的第二代,同样放弃举业,以医行世,且常怀救民疾苦的期盼。他对乡间发生的饥荒,表达过深深的忧虑,希望尽其所能救助贫困。他也是县府商讨地方救济工作时需要依靠的重要人士,他认为只要有益于民间社会,定会倾力而为。

撇开儒学正统论的影响,要在地方上赢得社会普遍的尊敬,除了功名、艺术成就以及过人的道德表现(忠、孝、贞)等方式外,晚明以来,还可以选择在地方行善。这在袁仁身上能看到丰富的表现,也有袁家“勇于为善而奔义”的传统,这种“为善”的传统,在反映袁仁夫妇言行的《庭帏杂录》中记载颇多。

其次有代表性的,是丁氏家族。

丁家长期居于县境东北相对偏僻的沉香荡边,属于俗称的丁家港或丁家栅。从元代以来,经过长期的发展,丁家到明朝建立初期,已构成新王朝视野中的“富民”之家,是王朝统治需要依赖的基层代理人。曾任湖广黄州府通判的丁长如,是当时丁氏家族中的重要代表,经常捐钱帮助乡间贫民,甚至捐田设立义冢,资助贫不能葬者;在宣德五年建设嘉善县城的工作中,曾带领诸子参加修建工作,同时拆除家族祖房来帮助官府修筑县衙谯楼,又拆除家居建材来助建文庙的明伦堂,可谓急公好义。这些在当时皆堪称十分耀眼的举动,为丁家赢得了比较好的社会声望。

实际上,丁家在乡间一直善于经营,积累财富,拓展祖业,有能力承担官方要求的各种徭役工作。这进一步壮大了丁家的在地影响力。到隆庆五年(1571)进士丁宾的父亲丁衮时期,丁家的“倜傥好义”,使丁家在乡间的声望得到巩固,成了县域内颇具社会经济地位的大族,拥有田产应该有了以千亩计算的规模,达到了钱士升判定的江南中等富户的一般标准,当然在嘉善县,丁家就是陈龙正所谓的“甲族”。

像丁氏这样的富户,必然要承应官府佥派的徭役,也要担负更多的社会救济责任。嘉靖初年,浙江左布政使许赞所描画的浙江“富家”的承役变化及其压力感受,具有普遍性:“弘治年人人营着役,正德年人人营脱役,近年着役势如死,富家家业几倾圮,串名四五犹未已。”丁家能长期维持较高的社会经济地位,显然是有着不同于一般富户的实力。

同时,因丁家在乡间的聚居,逐渐形成了一个中心聚落,即丁家港或丁家栅(今丁栅镇)。明末江阴人徐霞客(弘祖)在浙江游历时,从江苏的章练塘(今青浦练塘镇)坐船经由水路前往浙江,第一个重要的市镇就是嘉善县东北的丁家宅(即丁栅镇)。

丁家所居的丁栅镇,周边关键河道曾建有5座石桥(依东、西、南、北、中各为东来桥、南安桥、西成桥、北睦桥、丁宅桥),现仅存东面的东来桥。造桥属于公益事业,但需要大量的经费,在丁栅地方,也只有丁家这样的大富户才有能力筹建。因丁宾科考入仕曾任句容知县,朝廷因此恩赠其父丁衮以知县的荣衔。

再次,值得称道的,还有支氏家族。

大概从支家的五世祖支茂时代起,支家人的生活处世中,已经比较注意行善积德。第九代的支大纶,万历二年(1574)进士,就曾表示:“士有一善,足以自珍。”

支大纶的同辈老友袁黄在其《了凡四训》中,引用过支家从支茂、支立、支高、支禄到支大纶几个世代的故事,表明支家的成长与发达,最重要的是在于行善积德。

像五世祖支茂,幼时失怙,靠读书进学,官至山东乐安县丞,据说曾在永乐五年(1407)贡任江南军需库大使。支茂对于支家的发展,具有奠基性的作用。其社会影响,可举的典范事例,就是年已40而无子的支茂因救助良民而获得福报。据说某良民得救后欲以妻相谢,支茂当即拒绝,结果在夜间获得神灵的奖谕,表示他没有乘人之危而污人妻女,所积阴德甚大,应该特予赐子。当年果然生子,即为支立,后来在学术上的成就较大,人称“支五经”。支茂积德而获福报的故事,在支氏家族生活史中是相当重要的记忆,甚至被认为是后来支氏兴旺的关键因素。

支立的孙子是支禄,“刚毅多大略”,后来入赘嘉善奉贤里的顾家。支禄在乡间为人比较仗义守信,常为乡邻解决危困,不求回报;嘉靖二十三年(1544)、二十四年灾荒时期,以其有限的力量救济饥寒,而不愿乘米价高昂之机牟取暴利,或者通过向官府表白捐输以博取义名。他还设法帮助偿还岳父顾时轩生前所欠的南京税粮500石,使顾家男性免于发配戍边的惩罚。这一行动得到了时任知县于业的高度赞赏,认为支禄足称民间义士。

到支大纶这一代,是第九世。支大纶曾描画过他乡居的形象,突出了其“尽吾所当然”的存在形态,深刻体现了支大纶的地方责任感。万历十五年因天灾而引发大饥荒,死者弥望,支大纶尽其所能帮助饥民,地方社会因此对支大纶多所感念,明人李维桢就说县域社会内能像支大纶这样不侵细民、不干预地方行政、能以身捍一方灾患者,是非常少见的。当地名士冯盛世认为,支大纶好义乐善,最终达到了“于乡为耆硕,于国为名世”的人生高度。

上述人物及家族的慈善思想与施善行动,对后世颇具示范意义,深刻影响了隆庆、万历以来的地方社会。

二、隆万时期的慈善言说及其实践

在隆庆、万历年间,最具核心性和耀眼感的善言善行,当以袁黄为代表。袁黄在早期奋身科考入仕的进程中,即已坚定地表示,举业的成功,皆由积德行善而来。

隆庆三年,37岁的袁黄从北京国子监转到南京国子监前,在栖霞山拜访云谷禅师,受后者点化,原来认定的荣辱生死自有定数的观念被全面颠覆,相信“命由我作,福自己求”,并立下重誓,要践行3000件善事,以求登科。这些认识,还可见诸袁黄对于“功过格”的表达与实践过程中。

袁黄认为,科第的成功一般都由祖宗积德而来,科第成功者需要认识到祖考累世缔造的艰难,当时从事举业者,未论攻文,先当积德;为善可以修德,子孙因而受福,这是举业之先务,也是登第之要枢。在科考生活中,袁黄强调了积德致功的理念,并以嘉兴府为例,指出凡系世家,没有不是因祖德深厚而科第绵延的。

袁黄重视天人感应的论说,实践功过报应的理念,甚至经常将家中每年的余租捐给各寺僧众,倘有不足,还多方嘱托以济之。按冯梦祯的归纳,已经不算富裕的袁家,在袁黄的主持下,一年之间,所捐粮食不下数十百石,而且捐施僧寺的达到了70%,捐给亲友的不过30%,以其仁心积其福慧。袁黄非常注重这种义举善行,并将之作为家教的基本思想主导。但在刘宗周、陆世仪等人看来,袁黄虽然唤起了人们创造功德的想法,但将道德问题变为冰冷的累积问题,局限了对于道德概念的理解,牺牲掉的是人内在精神上的自我培养。)黄宗羲批评这种奉行功过格主义的,是与鬼神做交易;张尔岐同样持这样的批评,认为袁黄的做法有违儒家道德伦理,当然不能见容于儒家思想主导的社会。不管怎样,他们的言行,涉及“报应”之说,也蕴含了对理想社会的不同态度与看法。

对于科考同学、也是儿女亲家的陈于王的德业,袁黄非常推崇,认为陈氏世代积德,必有善报。他所举的例子,主要是嘉靖时期以来陈家对于地方的积德行善。作为长期居于县城东南胥五区中最具影响力的陈氏家族,对家族内部以及乡区生活的秩序维护,都曾有较好的规范。到陈龙正的高祖陈芬、曾祖陈罍、祖父陈卿时期,陈氏家族已颇具规范,且代有隐德。陈于王进入仕途后,其父陈卿获赠礼部郎中的荣衔,遇到凶荒年岁,倾力赈济乡间,保持区域生活的基本安定。地方上十分感念陈家荒岁贷米完全不要求偿还,为此称颂陈家的善举将使子孙昌荣。

社会影响更大的,还有与袁黄、陈于王、夏允彝等家族都有姻亲关系的钱士升家族。钱家在地方上常行公义之事,故多孝义美闻。钱士升的祖父钱吾仁,曾长期承担家族的徭役,平时以孝友笃行闻于宗族。钱吾仁的妻子来自县境西北陶庄镇的曹氏家族,两人育有继科(钱士升之父)、继美二子,据说都能极尽孝道,而且居乡期间乐善好施,对乡间的贫寒人士多有帮助。他们在地方上都被尊崇为典范式“好修之士”。钱士升祖母出身的陶庄曹氏从正统年间以来,都有大力赈济乡民的义举闻世,常为乡里所称颂。

在万历年间,除了袁氏、陈氏、支氏、钱氏等家族人物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还有“家世富厚”的丁宾。万历十五年夏季出现大水灾,绵延至次年就发生了大饥荒,使十七年出现了疫病流行的惨象。正在嘉善休假的大乡绅丁宾,不忍乡邻饥馁,发起了救济活动,安排侄儿丁铉(陈龙正的岳父)捐输米粮,按他自己的说法,较后来万历三十六年救荒时还多。实际上,在陈龙正的回忆中,丁宾所捐的米粮等物,共计白银三万多两,并且是向灾民按需分发的。

万历三十六年爆发特大水灾时,在南京任右佥都御史、操江御史的丁宾,无法亲回家乡嘉善救荒,仍命侄儿丁铉在嘉善代为操办救荒事宜,一方面通令低价粜粮,另一方面将所贮米粮散发给乡里贫民。前后举行的施米活动有两次,每次都按早、晚陆续分发,凡是饥民都可以前往领取,总计价值白银约两万两。尽管以个人之力救济穷困还较有限,但这样的善举可以影响更多的地方士绅富室起来济困。所以丁宾的行为,曾受到官方高度的赞赏与表彰。

此后重要的慈善表现,主要在万历四十八年与天启四年(1624)水灾时期,丁家世居的乡间与吴江、青浦两县接壤,地势低洼,遭受水患都比较严重,饥民激增,秩序动荡。丁宾的应对工作,主要是施粥、散米,有效地稳定了地方局势,消弭了社会动荡的危机。其具体行迹,松江名士陈继儒有过生动的概括:丁宾以救荒为第一义,先煮粥,再散米,同时注意饥民的御寒问题,由于丁家祖居江、浙交界之区,在救荒过程中,丁宾抛弃了地域之见,并不以浙江地域为限,且竭尽所能,周密施赈。因为丁宾的善行与公义之举,青浦县城中还新建了“丁司空四赈亭”,以彰扬丁宾的功德。

三、崇祯时期同善会的兴起及组织化

晚明的社会条件,对于新型的慈善组织的形成来说,已经成熟。崇祯年间,嘉善的慈善活动,虽以陈龙正及其主导的同善会为核心,但如果没有丁宾、钱士升、周丕显、曹勋等在地势力的支持和推动,同善会的发展及声望也不可能达到那样的高度。

崇祯四年(1631),在侄儿陈臯的建议下,陈龙正从一开始就与其妻从祖父丁宾以及周丕显、魏学濂等人协商规划举行同善会,其间亦得到了亲家钱士升的大力支持,每年钱士升都参加同善会的集体活动,并亲自为小民讲说行善积德的道理。

明末同善会的活动,当然是以城市为中心的,也与官方的乡约教化多所契合,陈龙正表示同善会是“讲乡约的帮手”,透露出与官方合作的强烈倾向,以及同善会对于基层社会控制的重要意义。陈龙正规划组织同善会时,不过是一名举人,还没有很高的社会声望,但他努力推动基层社会的和谐与秩序的稳定,在思想教化与劝善积德的实践中,希冀达致淳化风俗的理想状态。在县域社会而言,陈龙正的良愿是“共成一县好风俗”。同时,他在崇祯五年秋天同善会的第三次讲会中,提出注意区分县域社会内不同阶层的利益需求,将善会活动的听众分为三等,即富贵人、中等人与贫穷人,从为善层面而论,认为这三等人在全县的为善工作中都有其相应的角色:“富贵的,大家放宽些;贫穷的,各人要安分;中等人家,不要奉上欺下。”崇祯六年秋天第七次讲会中,他又强调说这三等人是“各有为善的法子,各有一句粗浅话我”,又问众人“不知曾回家试验,有些得处否”。

陈龙正所说的富人、中人、贫人,有其大概的分划,如在崇祯四年他给知县蔡鹏宵(培自)的报告中指出的“殷户”(田产千亩左右)、“中户”(田产约一百至二百亩上下)与“下户”(田产十五亩上下),但穷人当比“下户”更为贫困些。虽然如此,陈龙正表示“十分福薄,生在苦恼中过活”的穷人,并非都是命中注定,也要想法改变现状,尽可能地诚心行善,才有机会“转祸为福”。如他在崇祯六年第六次讲会时所言,人人应有孝心或救人济物的真心,才能感动天地神灵,特别是对穷人而言,更要重视为善的言行,命运也会在不知不觉中得到改革,总之是“人无贵贱,各有本心”。在推动善会活动的过程中,陈龙正十分重视“均”(公平)的问题,但核心仍在“一乡之富室,救一乡之贫民”,乃“至均”“至便”之事。

同善会最初活动的场所主要是寺庙僧舍,没有固定的空间。陈龙正非常郑重地强调这个慈善组织的历史(但没有指出源于河南杨东明创立的情况)及其在江南发展的社会意义,包括钱一本、陈幼学、高攀龙等在各自家乡组织同善会能广动善心,以期淳化风俗、转移气运。他期望县域社会内的士民都能相与成此善事,为此他设定了比较详细的规则,主要包括名称、组织、经费、运作等16条内容。归有光的曾孙归庄曾指出,江南的同善会虽创始于常州的高攀龙、钱一本,但具体措施则详于陈龙正。

崇祯十四年间,陈龙正与丁宾、周丕显、魏学濂、钱士升等人一起,呈请县府许可,选择在县衙东面、坍废已久的思贤书院内,捐赀建立同善会馆,并重建五贤祠。该馆一直保留到了清末。

崇祯九年从北京官场退下来的钱士升,在参加同善会活动时,提倡在生活中要禁奢崇俭,富厚人家更要养其有余以济穷人,主旨仍是“忧时悯俗,畏天爱物”。这有利于贫、富之间的关系和谐,如陈龙正所论:“富贵人家,常肯救济贫穷;贫穷人家,自然感激富贵。”

钱士升肯定了陈龙正在地方善举事业中的领导作用,称颂陈龙正为倡建同善会馆所作的努力,并为新设的同善会馆碑撰写了碑记。钱士升强调了善的思想,指出在嘉善县陈龙正是当之无愧的善行领袖,以其个人的努力,团结在地善人势力,历十年辛苦,终于建立起固定的同善会活动空间。新建的同善会馆,主要有仁方堂与和义堂,完全能满足同善会成员的公共活动需求。他们的目的,是聚合地方绅衿耆老这些县域社会内最具影响力的人群,倡导崇俭救时。钱士升在碑记中归纳道:“善与人同,百尔君子,登斯堂,绎斯义,蔼然动其同患之怀,旷然融其膜膈之见,利生济物,日有孜孜,使蕞尔魏塘,比于君实(司马光)之夏县,晦翁(朱熹)之开耀。”他认为,陈龙正在嘉善的创始之义,可与司马光、朱熹并美,将永垂不朽。  

需要指出的是,陈龙正的妻子丁氏(丁宾的侄孙女)生活节俭,热心公益,一直支持陈龙正等人的社会救济和同善会活动。陈龙正曾专门指出崇祯三年以后,他积极投身救荒工作时,所有蠲赈平粜、施粥掩骼等事,都有其妻丁氏的支持与配合。到崇祯十四年,他设同善会馆,丁氏也捐出了个人的百亩奁田,与其他田产一起共计800亩,充作同善会的庄田。

最终,嘉善成为晚明同善会组织的模范中心,“人心风俗”因此而有所转移和补救,也影响了苏州、松江、杭州、北京等地城市仿照推行同善会。

四、其他救助活动的兴盛

同善会是由地方精英士人所主导的组织,补充了以血缘家族为基础的慈善行为,除此,也不应忽视其他善举与社会救济活动。

从崇祯三年发生灾荒开始,嘉善等地米价大幅度抬升,乡村百姓的生活极其困难,村民“馁病而死、弃捐而死”的随处可见。为及时地救危助困,使百姓渡过生活危机,进而维持社会稳定,陈龙正提出全县20个乡区(共728圩)各推选1名乡绅主持救济活动,全面调查各区乡民的生活状况,基本上是以大区三四十圩、小区二三圩为单位,由籍贯该区的乡绅指导乡区内的“大户”“富室”“殷户”。这一以区和圩为单位、按地缘结合乡绅和富户进行的救济活动,正是陈龙正提出的“以本乡人理本乡事”思想的体现,基本宗旨仍是所谓“一方之富室,自救一方之贫民”。

在崇祯十三年发生特大水灾后,陈龙正等代表的地方领袖,以身作则,要求乡绅富室都进行平粜,八月份发布“公劝平粜谕”,要求乡间稍有赢余之家,根据各自实力认捐认粜,安抚已经不安的民生,维护地域秩序。而邻县各城,已出现了秩序混乱与闹嚷的情势,独嘉善帖然无事,正是官府先期进行了平粜工作,安抚了民心。所以,陈龙正奉劝众人平粜,布庄土民等未登簿的,应据个体能力参与平粜工作。在对本地乡绅富室努力劝赈的同时,对外来商户,主要是徽商典当也要求分米平粜。

崇祯十三年秋天,蝗、潦兼灾,高乡与低乡地方都歉收,杭、嘉、湖三府的灾情最重,乡民餐糠秕、剥草树,生活极惨。陈龙正给浙江巡抚熊汝望的信中,表示他们为此已殚竭心力,所做的补救工作依然有限。大范围的救灾工作,仍需要地方政府与朝廷协力筹划。陈龙正认为可以参照苏州、松江二府的做法,即官民户产每亩都要输白米一升五合,由里长总输公所,以备赈济之用。如果在嘉善县也能做到这样的话,那么可得白米七八千石,再加上乡绅富民的义输米粮,经由官方的妥善筹划,赈济工作大致就可完成。这实际上仍然是“以一方救一方”的思想,也存有“保富救贫”的现实意义,与当时朝廷谕旨中所谓各地自救本里本户之贫民的指导思想是完全一致的。陈龙正更希望熊汝望能将这种赈济措施推广至整个浙江地区。钱士升也写信给熊汝望这位同科进士,希望他能照顾江南地区的救济工作,同时劝邻县的绅士们一起开展平粜,同时发起煮粥施救活动,并设立义冢收埋尸体。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崇祯七年与陈龙正同时考中进士的江西人李陈玉,于该年底到嘉善担任知县,很快注意到当地的“弊俗”及其相关问题,最明显地体现于丧葬层面,尤其是火葬问题。事实上,江南的火葬风气具有风靡之势,且屡禁不止,问题繁多。

李陈玉指出,江南地方民多地狭,视水瘞火化为寻常。这种葬俗在万历以降达到鼎盛,丧死用僧道做道场,送葬用僧道为引导。不仅是普通百姓,就是仕宦家庭也常常为之。这类惑于“异端”的情形,堪称习以成风。地方社会最好的应对方式,即捐施土葬费用、建设义冢等公共墓地,以应和穷民的土葬之需。如嘉靖三十三年,乐善好施的孙际时,为改变当地火葬习俗,捐出其位于迁东区南列圩的三亩五分田作为漏泽园,得到官方的表彰。尽管这样,乡间因贫困导致的火葬之风,仍是久禁不止,无法真正根绝。

陈龙正认为,对已成习俗的火葬,官方必须予以严禁,丧家与土工都要按律治罪,总甲邻里知而不报的连坐。但李陈玉感到禁不胜禁,诛不胜诛,效果甚微。在李陈玉经手的案子中,有的人家为火葬而兴讼不止,即使在亲属间亦不例外,但最终都因火葬而获罪。而且,地方上存在的义冢,收拢的土葬大多比较简陋,甚至尸棺暴露地面,多为风雨所败,所以民间更以火化为安了。

李陈玉还注意到,在嘉善县城墙外堆积了很多未葬之棺,填塞城堑,经过派人点视,竟有300多具,令人毛骨悚然。李陈玉要求县内民众在一月之内前来认领,此后无人认领的,就在冬至时,由他捐俸出资,雇佣土工统一埋于漏泽园。漏泽园初建于正德年间,位于永七区西藏字圩,地方俗称“白坟墩”。这些工作对于民生的安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当然,民间还有“埋胔”等慈善活动。每个月推选一户“好义之家”,负责约同城坊仵作,备好蒲包、草绳等物,每天察访街衢、河港等地方,看到尸体即马上予以包扎,然后收拢到规定地方,两天或三天一轮,委派可靠的家仆逐一点验,填埋附近义冢。埋葬工作完成后,发放适当的劳务费与材料费。天气炎热时,这种工作显得更为重要,一方面浮尸秽烂,及时收拾以免鸟、犬残食,另一方面使人们的生活环境更为安全,河港澄洁,秽恶之气不致沾染民生食用等。因此,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抑制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使更多的人避免疫病的侵害。

在县城范围内,根据崇祯十四年大灾后陈龙正与钱士升的书信沟通交流,陈龙正等人认为采取平价发铺、量口给食的方法,是在城区施行赈济的适宜举措,可称“真正救荒第一要法”。当然,量口给食要在区分贫户等第的前提下才可展开。按陈龙正的界定,真正极贫之人,大抵是孤寡老疾之类,应入养济院而没有机会,所以往往户多而人少;次贫者,则是那些手足犹健,也有亲丁,但无恒产而乏资本者,往往人多而户少。地方在每年救荒稽查时,就是以这两条作为区分依据的,官府都存有底册。要做到这一点,只有保甲推行较好的地方,才能真正完成。由此可见,救荒中的真正难点,有时不在赈济本身,而是在查核民户。钱士升、陈龙正、魏学濂等家族,都承担了城区分片的救济工作。在他们看来,“为善最乐,活人之事,有何可疑”,但也要注意救济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为善也是有“乐中之苦”的。

五、结 语

晚明以来存在于中国地方社会中的善会善堂组织,构成了基层社会中思想教化与物质救济的成熟形态,有利于地方治理与秩序控制。以社会福利为基本目的的同善会,自万历到崇祯年间,全国就有十几所。在地方社会而言,这种以济贫为主要目的的善会组织,都是由地方精英们所促进的。

作为明末最耀眼的善堂组织,同善会的声望虽然远远盖过了县域社会内其他个人、家族、官府的善行善举,但在同善会成立之前、同善会兴办时期,基层社会生活中的很多慈善工作或救济事业也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呈现出地域社会中存在的慈风善脉与生活秩序,甚至存在着明显的系谱,在纵向上前后影响,在横向上组成网络,形成了一脉贯通、互为影响的传统。同善会及与其功能相似的掩骸会、育婴堂、放生会(或称放生社)、养济院等众多善会组织与团体,已经介入了地域社会的各个层面,属于地方社会自身的问题。乡居的士绅富室,已有关切本乡本土利弊的自觉和责任,在地的“贤豪”施善救济,怀有利国便民的目标或追求,这些都是官绅士大夫与地方有力阶层应有的社会担当,其意义都超越了地方性。

实际上,县域社会中慈善活动在王朝末年的高潮表现,是因士绅阶层的公益之心与责任担当,如陈龙正给丁宾的信中所言,同善会“名周贫人,实劝众人,其事似小,其意侭远”,本质上都是为维持王朝统治与国家治理服务的。他们希望利用善会活动来“治疗”迹近崩溃的明末社会。崇祯十七年明都北京陷落,当年秋天陈龙正在同善会活动中还在强调孝顺父母、毋作非为的大明祖训。这是他在同善会的最后一次讲语,提醒士民百姓:“高皇帝《圣谕六言》,结末二句云‘各安生理,毋作非为’,一作非,便反却生理,走向死路上去矣。我们通邑之人,经此大变故,方体贴出这生理二字来。切勿遗亡,自家性命还须自家保守。”

从县域社会来看,慈善事业的组织化与体系化发展,在明末其实只有同善会这种比较单一的代表,稍具规模化发展的,仍要晚至清代。这是基层社会治理进程中非常值得重视的方面。乡绅富户的慈善救助活动虽然比较分散,但都在各自的生活世界产生了巨大影响,像陈龙正等人,还建构起了以地域划分为单元的乡村救助网络。嘉善县的同善会被传承至晚清,也与陈龙正等人在明末的大力倡行有着密切的关系。

总之,宣德年间以来,县域社会内的不同家族、不同士绅的代际发展与善举行动,可以呈现出不同时代的慈善行动和救济形态,包括行善积德的私人追求、公益活动的全面展开、官方的支持和参与程度等。他们很多属于乡绅阶层,是“国之望”,“家居而为善,可以感郡县,可以风州里,可以培后进”,其影响力远较一般士民为巨;同时比较重视与官方的互动,到了明末,组织化与制度化甚至官方介入的程度越发明显,较明代中期之前的地方社会形态而言,有着很多不同。而且在思想上,明末的士绅阶层对良知自救的有效性已产生了普遍的怀疑,这导致他们重视现实社会的需求,既唤起善行善报的记忆,也注意通过道德与宗教的结合来引导社会教化以唤起民间的广泛共鸣,更强调在新形势下积极参与地方事务的社会效用问题。从正德、嘉靖时期以降,慈善事业已由零星、分散的个体活动,开始进入组织化的时代,在崇祯年间终得定型。晚明的善会善堂,为清代乾隆年间大幅渗透到乡镇社会,提供了早期的实践基础,对清代慈善事业的发展可谓影响深远。廓清晚明以来县域社会的慈善历史及其存在形态,有助于理解传统时代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与善行、义举等实践的正统化表述,同时增进我们对于明清基层治理、秩序变迁与社会生活延续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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