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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指引 (试行)

2025-08-11 16:41

来源:本站

山西省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指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与运行。促进社区

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社区慈善基金.是指依托慈善组织在我

省设立并运行的,专门用于支持特定社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专

项基金。

第二章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社区慈善基金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发起。依

托本地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设立。乡镇(街道)或村(社

区)和慈善组织通过签订双方协议。约定基金设立的目的、使用

方式、各方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

第四条  社区慈善基金名称一般按照“慈善组织名称+乡镇

(街道)或村(社区)名称+基金”的格式编列。慈善组织、乡

镇(街道)和村(社区)名称应为全称或规范性简称。

三、社区慈善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慈善组织对社区慈善基金承担主体责任.具体职责

包括:

(一)建立健全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制度.督促指导社区慈善基金在本慈善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对社区慈善基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并建立档案:

(三)立足社区实际需求.策划实施公开募捐项目.筹集资

金注入社区慈善基金:

(四)对社区慈善基金资助慈善项目、开展慈善救助的合理

性、公益性、有效性等进行论证、审核并拨付社区慈善基金:

(五)严格履行社区慈善基金监管和信息公开的职责:

(六)根据需要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七)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第六条  设立基金的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应成立基金

管理委员会.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村(居)捐赠方、社区社

会组织及当地村(居)民代表等共同组成.配合慈善组织做好社

区慈善基金管理使用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或审核社区慈善基金资助项目、开展慈善救助的

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对资助的合理性、公益性、有效性等进行

论证,并向设立该基金的慈善组织申请资金:

(二)对实施或委托实施的项目等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三)将基金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以及社区慈善基金接受捐

赠、捐赠使用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四)需要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社区慈善基金的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七条  社区慈善基金接受所依托设立的慈善组织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以独立名义开展募捐活动。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定向捐赠。接受爱心企业、社会组织、驻地单位、村

(居)民等的捐赠。

(二)社会募集。通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向社会

开展公开幕捐活动幕集的款物。

(三)慈善组织资助。慈善组织通过捐赠等资助方式.支持

社区慈善基金发展的资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社区慈善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慈善组织账户统一

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

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二)社区慈善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协议有约定的。按照

其约定;协议未约定的。管理成本一般不超过该基金年度总支出

的10%

(三)社区慈善基金不得再设立其他专项基金。

第五章社区慈善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社区慈善基金的使用范围要符合设立社区慈善基金

的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主要用于策划实施慈善项目。也

可用于村(居)民因临时性生活困难等开展的慈善救助。重点用

于以下方面:

(一)开展扶弱、济困、扶老、救孤、助残、助医等方面的

公益慈善项目或活动;

(二)改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支持社区治理服务创新项目:

(三)支持培育孵化社区社会组织,资助社区社会组织开展

公益活动:

(四)支持开展社区服务、志愿服务等活动:

(五)支持举办公益慈善市集、义卖、义演等慈善活动,开

展慈善宣传:

(六)对村(居)民因病、因灾、入学等临时性生活困难开

展的资金、物资救助或帮扶服务:

(七)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项目或活

动。

第十条  慈善项目资金申请拨付流程

(一)乡镇(街道)、村(社区)立足社区需求.自行策划或

委托社区社会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策划慈善项目

或志愿服务项目,形成项目实施方案,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召开项目评审会:对慈善项目实施方

案进行论证审核后报慈善组织。

(三)慈善组织审核通过后.按照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慈善救助资金申请拨付流程

(一)村(居)民出现临时性生活困难,可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慈善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费用凭证。

(二)救助申请经所在村(社区)调查核实后:提交基金管

理委员会审核:具体救助标准及实施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

制定。

(三)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慈善组织按程序拨

付资金。

第六章社区慈善基金的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十二条  基金的终止

(一)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对设立的社区慈善基金进行清理整

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的及时督

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

(二)社区慈善基金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的:必须经由乡镇

(街道)或村(社区)同慈善组织协商一致后.方可终止。

第十三条  剩余财产处理

社区慈善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委员

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慈善组织同意后妥善处理。用于

本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公益慈善活动:剩余财产无法按照

上述方式处理的,由慈善组织用于本组织慈善目的相同或相近的

慈善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社区慈善基金的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要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要求,在设

立社区慈善基金30日内,在“慈善中国”上将社区慈善基金的名

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进行公开。慈善组织开展公

开募捐为社区慈善基金筹募资金的,应每3个月在“慈善中国”

上进行公开,并在自有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及时公开社区慈善基金

捐赠接受、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等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慈善

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

方的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

基金管理委员会要在村(社区)设立公示栏:对社区慈善基

金的接受捐赠、使用管理、项目执行、开展成效等情况定期进行

公开,对社区慈善基金的年度报告等重要信息及时公布,主动接

受村(居)民的监督。涉及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信

息,不得公开。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山西省民政

厅所有。

 

 

 


开户名称:晋城市慈善总会
开户银行:山西银行晋城文昌街支行
账      号:1113 0120 1110 5023 06
行      号:3131 6800 0126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泽州路959号 邮编:048000

慈善项目联系电话: 0356-2062561 慈善捐赠联系电话: 0356-2062360 邮箱: jccsz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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