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1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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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指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与运行。促进社区
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社区慈善基金.是指依托慈善组织在我
省设立并运行的,专门用于支持特定社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专
项基金。
第二章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社区慈善基金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发起。依
托本地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设立。乡镇(街道)或村(社
区)和慈善组织通过签订双方协议。约定基金设立的目的、使用
方式、各方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
第四条 社区慈善基金名称一般按照“慈善组织名称+乡镇
(街道)或村(社区)名称+基金”的格式编列。慈善组织、乡
镇(街道)和村(社区)名称应为全称或规范性简称。
三、社区慈善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慈善组织对社区慈善基金承担主体责任.具体职责
包括:
(一)建立健全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制度.督促指导社区慈善基金在本慈善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对社区慈善基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并建立档案:
(三)立足社区实际需求.策划实施公开募捐项目.筹集资
金注入社区慈善基金:
(四)对社区慈善基金资助慈善项目、开展慈善救助的合理
性、公益性、有效性等进行论证、审核并拨付社区慈善基金:
(五)严格履行社区慈善基金监管和信息公开的职责:
(六)根据需要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七)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第六条 设立基金的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应成立基金
管理委员会.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村(居)捐赠方、社区社
会组织及当地村(居)民代表等共同组成.配合慈善组织做好社
区慈善基金管理使用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或审核社区慈善基金资助项目、开展慈善救助的
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对资助的合理性、公益性、有效性等进行
论证,并向设立该基金的慈善组织申请资金:
(二)对实施或委托实施的项目等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三)将基金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以及社区慈善基金接受捐
赠、捐赠使用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四)需要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社区慈善基金的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七条 社区慈善基金接受所依托设立的慈善组织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以独立名义开展募捐活动。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定向捐赠。接受爱心企业、社会组织、驻地单位、村
(居)民等的捐赠。
(二)社会募集。通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向社会
开展公开幕捐活动幕集的款物。
(三)慈善组织资助。慈善组织通过捐赠等资助方式.支持
社区慈善基金发展的资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社区慈善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慈善组织账户统一
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
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二)社区慈善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协议有约定的。按照
其约定;协议未约定的。管理成本一般不超过该基金年度总支出
的10%
(三)社区慈善基金不得再设立其他专项基金。
第五章社区慈善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社区慈善基金的使用范围要符合设立社区慈善基金
的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主要用于策划实施慈善项目。也
可用于村(居)民因临时性生活困难等开展的慈善救助。重点用
于以下方面:
(一)开展扶弱、济困、扶老、救孤、助残、助医等方面的
公益慈善项目或活动;
(二)改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支持社区治理服务创新项目:
(三)支持培育孵化社区社会组织,资助社区社会组织开展
公益活动:
(四)支持开展社区服务、志愿服务等活动:
(五)支持举办公益慈善市集、义卖、义演等慈善活动,开
展慈善宣传:
(六)对村(居)民因病、因灾、入学等临时性生活困难开
展的资金、物资救助或帮扶服务:
(七)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项目或活
动。
第十条 慈善项目资金申请拨付流程
(一)乡镇(街道)、村(社区)立足社区需求.自行策划或
委托社区社会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策划慈善项目
或志愿服务项目,形成项目实施方案,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召开项目评审会:对慈善项目实施方
案进行论证审核后报慈善组织。
(三)慈善组织审核通过后.按照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慈善救助资金申请拨付流程
(一)村(居)民出现临时性生活困难,可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慈善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费用凭证。
(二)救助申请经所在村(社区)调查核实后:提交基金管
理委员会审核:具体救助标准及实施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
制定。
(三)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慈善组织按程序拨
付资金。
第六章社区慈善基金的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十二条 基金的终止
(一)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对设立的社区慈善基金进行清理整
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的及时督
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
(二)社区慈善基金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的:必须经由乡镇
(街道)或村(社区)同慈善组织协商一致后.方可终止。
第十三条 剩余财产处理
社区慈善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委员
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慈善组织同意后妥善处理。用于
本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公益慈善活动:剩余财产无法按照
上述方式处理的,由慈善组织用于本组织慈善目的相同或相近的
慈善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社区慈善基金的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要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要求,在设
立社区慈善基金30日内,在“慈善中国”上将社区慈善基金的名
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进行公开。慈善组织开展公
开募捐为社区慈善基金筹募资金的,应每3个月在“慈善中国”
上进行公开,并在自有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及时公开社区慈善基金
捐赠接受、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等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慈善
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
方的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
基金管理委员会要在村(社区)设立公示栏:对社区慈善基
金的接受捐赠、使用管理、项目执行、开展成效等情况定期进行
公开,对社区慈善基金的年度报告等重要信息及时公布,主动接
受村(居)民的监督。涉及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信
息,不得公开。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山西省民政
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