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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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总会财务管理,正确贯彻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保障慈善资金的规范管理、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晋城市慈善总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会按照公募慈善组织的要求开展慈善活动,管理和使用财产,以善款使用的效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和财务工作的民主化、透明化、公开化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总会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目,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会计核算按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第四条 总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设立独立银行账户,对善款统一管理,专账核算。
第五条 总会每笔业务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审核其经济内容的真实、准确、合法、完整。记账凭证要素齐全,摘要明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内容、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相符,定期按凭证的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并加封面。
第六条 总会对各类账目进行结账、对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现金必须每日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进行核对相符。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各类会计报表,报表要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报送。定期进行会计资料收集、整理,做好会计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第七条 总会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制度,监督每一笔业务的发生是否真实、正确、合法、完整。每年将捐赠款(物)情况向会长及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报告。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以及捐赠人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总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当年可用资金情况,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测和管理,年终进行财务决算。
第九条 总会财产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入可按来源、性质、使用是否受到限制及项目具体情况等的不同,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收入的明细核算。
第十一条 总会所有收入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规范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或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以留存备查 。
第十二条 总会慈善活动资金来源于社会捐赠、政府补助、投资收益部分,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总会管理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政府预算内拨款、社会捐赠、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总会慈善活动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符合总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各类慈善项目和慈善活动。慈善活动支出是指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二)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维修房屋、设备、采购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第十五条 费用支出范围
1、管理费用
(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二)专职工作人员经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五险二金等其他费用;
(三)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取暖费、水电、修缮费、设备购置费、折旧费、审计费等;
2、筹资费用。包括宣传费、会议费,手续费。
3、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慈善项目资金审批
(一)定向捐赠资金审批。定向捐赠资金包括慈善基金和有明确使用方向的资金,原则上按捐赠人意向使用,但不得超出总会的业务范围。慈善项目支出由项目部提出意见,交由分管项目副会长复核签字,提交财务部审核所附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批,最后由财务部统一报送会长核签。
(二)非定向捐赠资金审批。慈善项目支出由项目部提出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支出资金额度,通过后由经办部门交由分管项目副会长复核签字,提交财务部审核所附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批,最后由财务部统一报送会长核签。
第十七条 费用审批
(一)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相应标准,由办公室负责制表,财务部审核,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批,最后由财务部统一报送会长核签。
(二)其他工作经费审批。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支出资金额度,通过后由经办部门提交财务部审核所附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后交由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批,最后由财务部统一报送会长核签。
第四章 财务预决算
第十八条 编制年度慈善项目资金和工作经费预算。各部门在每年年底根据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预测本部门下年度的经费支出,制定资金预算计划,由财务部汇总统计并编制全年资金预算计划,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编制慈善项目资金和工作经费决算。财务部在年底根据审议通过的财务预算计划和当年慈善资金收支情况,编制全年财务决算报告,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审议通过。
第五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
第二十条 定向捐赠物资原则上按捐赠者意向使用,但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非定向捐赠物资由经办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根据定向和非定向捐赠物资价值,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接收捐赠的物资,仓库保管员均须认真清点登记,妥善保管。仓库必须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及金额。验收无误后,填写一式二份的入库单,一份留存库管员核查,另一份交财务部入账,根据捐赠单位及个人提供的合法捐赠物资价值证明材料到财务部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物资出库填写一式二份出库单,一份由受赠单位盖章签收后销账,另一份交财务部入账。
第二十二条 捐赠物资仓库必须每年盘存一次,核对账物是否相符,如发现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列出清单,经领导审批后方可调整账目。
第六章 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总会为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可以开展投资活动。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二十四条 总会投资活动包括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总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接收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 不得用于投资。
第二十五条 总会在投资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风险较低的产品。购买银行理财、信托等产品,应依法依规选择安全型产品,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前提下,经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经办人填报后,交由分管财务副会长审签,最后由财务部报送会长核签。
总会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并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专项档案保存投资活动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
第七章 财务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总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财务人员对违反纪律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七条 总会实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财务部每季度及时向会领导报告月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提交半年财务收支报告,年终提交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总会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慈善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晋城市慈善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