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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5 08:58
来源:本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晋城市慈善事业,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依法成立晋城市慈善总会(英文名JINCHENG CHARITY FEDERATION 缩写为“JCCF”)(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热心晋城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组织并动员社会力量,募集慈善基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充分发挥慈善组织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第四条 本会设立“晋城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该基金为永久基金,只取利息不动本金,利息用于支持本市慈善事业的发展。创始基金的捐款人为本会的创始人。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晋城市民政局,接受晋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泽州路95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生、面向社会,爱心救助,发展慈善事业”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善物。建立、筹募和管理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海外侨胞法人及其它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安排和救灾的需要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扶老、救孤、助残、恤病、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包括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市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和开展国际间的慈善交流援助活动。
(七)依法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八)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知识,营造慈善氛围,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
(九)指导单位会员,促进本市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十)尊重善款捐赠人或单位的捐赠意愿开展慈善活动;加强与市内各公益机构的往来,共同开展慈善活动;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和善款使用情况。
(十一)慈善服务。承办政府委托的慈善服务工作。招募志愿者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盈利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慈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慈善活动。
(四)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其换届工作方案报业务主管单位及上级党组织领导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或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秘书长、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1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秘书长和专职常务理事及有关部门兼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2次。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顾问;授予特邀理事、荣誉理事称号。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
(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会长助理、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
(八)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办公会由驻会的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经理事会授权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部室正、副主任的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会届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上级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晋城市慈善总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会长可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助理一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秘书长的任免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批准;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三十条 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捐赠活动。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捐赠收入来源:
(一)依法开展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行政经费以及慈善项目管理经费主要来源为晋城市财政预算的慈善事业发展经费,不足部分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以及从非定向捐赠款中提取不超过10%作为补充。
第三十四条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本会创始基金原则上不得动用,其孳息和当年捐赠资金,作为每年的活动经费,其使用范围是:
(一)本会宗旨规定的各项慈善活动和事业支出;
(二)本会的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工资、补贴等;
(三)其它方面需要支出的费用。
本会对捐赠者明确指定的慈善项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本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
(一)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的财产,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宗旨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二)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三)接受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难于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经商捐赠者同意后,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购买合法合规的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它合法理财活动。本会的重大投资方案,经会长办公会批准,方可执行。投资理财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自有媒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本会的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