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0 00:00
来源:本站
慈善救助是慈善工作的重要载体,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政府救助机制的有效补充,为了充分发挥慈善总会在政府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应有作用,确保用好慈善资金,根据《晋城市慈善总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慈善救助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发展的要求,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救助”,并遵循以下原则:
1“三公”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量入为出”原则。根据总会年度预算和实际募集善款总额,实行宏观调控;
3“及时有效”原则。救助确实有效,社会反响良好;
4“重点救助”原则。重点救助四类困难对象:一是生理性困难人群,由于先天性生理缺陷或年龄变化处于体力、智力劣势而导致各种困难的人群。二是社会性困难人群。由于社会结构变迁,经济体制转轨和产业结构调整等社会经济因素造成的困难人群。三是遭遇突发性灾害导致困难人群。由于长期疾病、天灾等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的困难人群。四是其他困难人群;
5“属地救助”原则。市区内和各县区救助对象的救助,由市慈善总会和各县区慈善总会分别组织实施(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6“不重复救助”原则。同一年度对同一对象一般只实行一次救助。
二、救助范围
1、本市辖区内的特殊困难群体和个人;
2、本市辖区内的赈灾及本市辖区外的赈灾援助;
3、非本市常住户口情况特殊者,须经本会专题研究决定。
三、救助对象
1、孤、寡、老、残需要临时救助者;
2、对社会作出过重大贡献,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
3、特困家庭子女、孤儿上学有困难者;
4、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者;
5、由于天灾、人祸、疫情等突发事件,造成生活特殊困难者;
6、其他特殊困难者。
四、救助款物来源
1、“慈善一日捐”所收款物;
2、有关组织、单位和各界人士在我会建立的慈善冠名救助基金和专项救助基金;
3、政府相关部门和各级慈善组织划拨、捐赠给我会的救助资金;
4、社会各部门、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捐赠;
5、港澳台、海外侨胞、海外华人,国际组织的捐赠;
6、其他捐赠。
五、救助的形式
救助形式坚持多样化、多渠道、突出重点,救助要简化程序,及时有效,方便困难群众。救助的形式:1、资金救助;2、物资救助;3、劳务救助;4、智力救助;5、精神与心理救助。
六、申请救助的标准:
1、对于经政府、单位、社区(村)帮助后仍存在的低保户、孤寡残疾等困难者,每户(人)救助标准为500--3000元;
2、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家庭生活困难者,每户救助标准为1000--5000元;
3、对孤儿及贫困家庭因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救助,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及中专生救助标准为上学期间每年1000--2000元,大学本(专)科学生资助标准为上学期间每年3000--5000元;
4、因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经医保和农合报销后,当年个人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救助标准1000-3000元;自付费用5万元—10万元,救助标准3000-5000元;自付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救助标准
5000—10000元(专项募集和定向救助的除外);
5、由于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造成特殊困难者,每户救助标准一般为5000元以下,最高不超过10000元(专项募集和定向救助的除外);
6、扶老助残。原则上根据需要与可能,按会长办公会研究后进行批量救助或定向救助。救助项目申请审批后,采取实施、结束验收合格两次拨款方式进行;
7、本会其他临时性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自救能力强弱酌情救助,原则上个人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家庭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10000元,如遇特殊情形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具体救助标准经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七、救助程序
1、申请审批程序
(1)凡集体申请救助的,由该单位直接向市慈善总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慈善总会核实是否救助;
(2)凡个人申请救助的,由困难户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晋城市慈善总会救助申请审批表”,并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低保证、残疾人证、特困职工证复印件(因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还需附住院等有效证明的复印件),慈善总会经社区(村)委会审核签署意见后进行审核;
(3)凡由县(市、区)慈善会救助的对象和项目,经县(市、区)慈善会审核后直接救助,每季度定期将救助对象信息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上报市慈善总会核对;
(4)凡由市慈善总会救助的对象和项目,县(市、区)慈善会审核盖章后统一报市慈善总会审批,由市慈善总会实施救助;
(5)以项目形式救助的,按项目要求程序实施。
2、救助审批程序
(1)慈善总会根据求助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对每个救助对象进行走访,核实实际情况;
(2)走访汇总信息后,经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后确定救助金额,由分管副会长签注意见,会长审批后进行发放;
(3)特殊救助的临时资金,采取集体研究、分工负责的方法,根据上报审批表,由分管副会长签注意见,会长审批后发放。
3、救助金(物资)的发放形式
(1)由市慈善总会直接发放;
(2)委托县(市、区)慈善总会或有关部门代为发放;
(3)上门送达;
(4)集体发放。
物资的发放必须有领取人签名(盖章)的物资发放表,下拨到各县(市、区)慈善会的资金(物资)发放后留存发放表并上报市慈善总会。市慈善总会定期对县(市、区)慈善会慈善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或不按照总会管理办法使用的,要及时进行纠正并加以整改。
八、救助监督
1、市慈善总会定期将救助情况和救助计划向上级主管部门民政局报告,接受监事会监督;
2、本会会员可随时提出质疑,总会要及时向会员答疑;
3、市慈善总会采取多种方式公布救助情况,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
九、附则
1、本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2、本办法解释权归晋城市慈善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