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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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慈善总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吸引社会各界进行慈善捐赠,规范慈善基金建立和使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晋城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以推进慈善事业发展为目的,在晋城市慈善总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冠名基金。所设立的基金接受晋城市慈善总会的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专项基金是指由捐赠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专注于慈善救助某一领域或经双方共同协商的其他公益慈善项目而设立的慈善基金。
冠名基金是以捐赠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冠名设立的基金,按照冠名基金协议可以根据捐赠人意愿指定基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在晋城市慈善总会设立的慈善基金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基金名称由捐赠人和晋城市慈善总会协商确定,名称格式统一为“晋城市慈善总会××(机构、个人称谓或项目名称)基金”。
第五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基金以50000元为起捐点,自然人以5000元为起捐点。
第六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基金需提供该机构合法、有效证件正、副本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机构简介;自然人设立基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 基金设立流程:
(一)专项基金。由捐赠人与募捐项目部共同提出设立基金方案,报会长办公会审批,签订基金协议,捐赠资金到账后正式设立。
(二)冠名基金。由捐赠人与募捐项目部共同协商,报分管副会长、会长同意后签订基金协议,捐赠资金到账后正式设立。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晋城市慈善总会在基本账户设置财务科目,募捐项目部建立基金使用台账,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
第九条 基金所产生的利息由晋城市慈善总会用于慈善基金管理成本和开展其他慈善项目。
第十条 基金捐赠到账后,晋城市慈善总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并告知可享受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严格按照基金协议实施捐助,定期向捐赠人反馈基金使用情况。
(四)经捐赠人同意后,宣传捐赠人的慈心善举。
(五)如需改变基金用途,需征求基金设立方同意。
第十一条 基金设立方或其直系亲属遭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时,在国家各类保险和社会生活保障救助基础上,仍需要生活困难救助和慈善医疗救助的,可优先得到晋城市慈善总会的救助。
第十二条 基金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晋城市慈善总会章程》要求,经晋城市慈善总会和基金设立方审核确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基金设立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基金协议要求开展慈善救助活动,一年内无注入或使用的基金,市慈善总会可建议基金设立方注入或使用,以便基金持续运行,良性循环。
第十四条 晋城市慈善总会不从捐赠基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五条 基金设立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本管理办法。
(二)在媒体、公共场所涉及到所设立的慈善基金或晋城市慈善总会的任何形式的宣传,需事前书面通知晋城市慈善总会,经书面认可方能进行宣传。
(三)根据协议约定时间、金额向基金注入资金,并保证资金合法性。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基金从事非公益慈善活动,不得利用基金谋取私利,不得利用基金开展商业宣传,不得侵害基金的名誉和权益。
第四章 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八条 基金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晋城市慈善总会有权对基金设立方的各类慈善活动和宣传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晋城市慈善总会每年对慈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对于慈善公益活动不足、基金管理不善、救助效果不明显的基金要及时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
第五章 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基金终止:
(一)达到协议终止时间,设立方不再续签协议。
(二)基金三年以上未使用且无捐赠。
(三)基金设立方在基金运作过程中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
(四)基金设立方和晋城市慈善总会协商同意终止。
第二十三条 自基金进入注销程序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设立方和晋城市慈善总会共同对剩余资金制定使用计划,用于原协议规定的慈善用途或与其近似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 因基金设立方违规而注销的基金,在告知基金设立方后,其剩余资金由晋城市慈善总会统筹用于慈善目的。
第二十五条 基金可按约定条件终止,根据协议及本办法注销该基金,并办理清算手续。资金使用完毕后,基金正式注销,同时其协议自行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晋城市慈善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