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2023-09-19 00:00
来源:本站
晋城市慈善总会党建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积极推进总会支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支部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要求,结合总会《章程》和慈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党建工作指导。
第三条 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并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确定本会会长为候选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党建工作包括支部工作职责,党务公开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大会议事规则,党员谈心谈话制度,理论学习制度,支部主题党日制度,党风廉政制度。
第二章 支部工作职责
第五条 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会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 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第七条 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总会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总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总会立足慈善工作实际,发挥慈善优势,有序参与乡村振兴、基层社会治理、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等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条 坚持党的领导与慈善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本会运行和发展过程,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本会全体人员,推动本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党务公开制度
第十一条 坚持党务公开原则。坚持服务中心原则、依法依纪原则、真实公正原则、注重实效原则、积极稳妥原则,认真落实党务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正确把握党务公开的内容。要按全面、真实、具体、合法的原则确定党务公开内容。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凡是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都在最大限度上进行公开,具体为:
(1)组织设置及领导班子分工情况.
(2)党支部作出的重要决策.
(3)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4)党员表彰、民主评议党员结果及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党员发展、党费收缴情况.
(5)党员、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决策情况及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党务公开的形式
(1)专栏公开:设立公开栏,对有关内容进行公开。
(2)会议公开:通过会议,及时向党员、群众通报。
(3)媒体公开:利用晋城慈善网和微信公众号向全体党员、群众,以及社会人士及时公开党务工作动态。
(4)文件或简报公开:印发文件、编发简报,将有关党务工作情况向党员、群众公开。
第十四条 建立党务公开的相关机制。支部将对本会党务公开内容及形式认真审核,并设立《党务公开登记簿》,专档管理。
第四章 党组织“三会一课”制度
第十五条 “三会一课”是指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员大会和党课。支部委员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党课。
第十六条 结合总会党员人数少的实际,确定支部党员大会是本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由书记或分管负责同志主持。主要内容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传达和学习上级党组织的工作要求,讨论通过单位党组织学期工作计划,交流工作经验,部署党的有关工作;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根据党员人数变化,进行党员分组。
第十八条 党课一般由书记主持,主要内容是:对党员进行政治理论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宗旨、纪律、党的优良传统和形势任务教育,进行党的知识学习和教育。传达党的文件,表彰先进人物、播放有教育意义的电视录相,不断提高全体党员的政治素质。入党积极分子可参加接受教育。
第五章 支部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支部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支部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拟定。需提交研究讨论的事项,应提前向书记提出。会议召开之前,书记应将会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委员,以便做好准备。
第二十条 无特殊情况党员应按时出席会议,若确有事不能出席需提前请假。
第二十一条 议事范围
(1)讨论决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会议精神及其决议、指示等的贯彻执行情况。
(2)讨论审定本会党务工作的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3)分析研究慈善工作动态,总结经验教训,采取相应措施。
(4)讨论审定本会的工作发展方向、规划、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及其他改革措施。
(5)讨论决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党员发展的有关事宜以及对党员的奖惩意见。
(6)讨论审批和推荐先进工作者、优秀模范人物人选。
(7)讨论决定本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8)讨论审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重要的慈善项目、预算外经费的收支、慈善款物的收支情况等。
(9)讨论研究其他应由集体决定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议事程序
(1)会议议题由书记根据工作需要提出。
(2)议题提出后充分征求领导成员意见,形成统一意见后再表决。
(3)当议题达不成决议时暂缓表决。
第二十三条 决议的贯彻执行:支部成员按各自的分工实施,贯彻落实决议,支部书记负责监督。
第二十四条 认真做好记录,作为本会重要资料及时存档,会议研究的内容如有保密性,与会同志要严守秘密。
第六章 党员谈心谈话制度
第二十五条 谈心谈话对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
第二十六条 谈心谈话形式
(1)常规谈话。支部结合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每年组织党员开展谈心活动,使谈心活动经常化、制度化。
(2)关键节点“六必谈”。即党员工作变动时必谈、受到表彰或处分时必谈、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时必谈、群众有不良反映时必谈、党员职工退休时必谈。
第二十七条 谈心谈话要求
(1)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开展谈心活动,每年与分管部门普遍谈心不少于1次。
(2)谈心双方要端正态度,做到与人为善,坦诚相见,以利于沟通思想,增强团结,找准问题,形成共识。
(3)谈心活动要突出一个“真”字,即讲真话,动真情,亮真心。通过谈心活动找差距、明责任、定方向、增动力。
第七章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二十八条 每半年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九条 会前党支部要准备好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梳理汇总材料;党员要准备好自我剖析材料。
第三十条 会上要组织学习党章、党的路线及方针政策,每个党员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自我剖析,党支部归纳梳理群众意见和建议,对每个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针对群众意见和建议拿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条 会后有关事项
(1)党员根据评议意见,认真梳理收到的党性分析意见或建议。
(2)专题组织生活会可视情况,邀请群众代表、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参加,使党员切实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3)党支部根据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情况、征求到的群众意见和党员的一贯表现,提出对每个党员的评议意见,并如实填写《党员民主评议表》。
(4)向党员反馈意见。党支部要实事求是地向每个党员反馈评议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帮助认识问题,要求其认真改正。
(5)向群众公布。党支部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通报民主评议党员的情况。
(6)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支部的组织生活,带头交流思想,诚恳听取群众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模范执行党支部决议。
第八章 理论学习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为学习制度落实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要自觉参加学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要请假,必要时可吸收各科室负责同志参加。
第三十三条 学习内容,主要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和指示;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各项专题内容,同时学习先进慈善理念,慈善工作先进事迹等。
第三十四条 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采取自学、集中辅导、学习研讨、外出考察、观看录像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要结合实际搞好调查研究,撰写读书心得、体会文章,提高学习质量。
第三十六条 开展时间
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一为主题党日活动时间,根据工作安排及其他特殊情况,可灵活变动,需提前告知全体党员。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对象
参加对象为支部全体党员。根据主题、内容,可以视情况吸收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业务骨干参加。
第三十八条 主题内容
深入开展各类主题教育及实践活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党的观念、党员意识,严守党的纪律规矩,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增强“四个意识”,自觉做到“两个维护”,做合格党员;开展慈善活动,健全完善党员联系服务群众长效机制,组织党员经常性走访帮扶联系点群众,与群众谈心交心,访民情、听民意、解民忧。
第三十九条 加强日常管理,强化制度规范。着眼于加强主题党日事前、事中、事后、长期4个时间维度的全程留痕管理,建立计划报告、过程记实、结果备案、资料留存等四项制度。
第四十条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一条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激发党员群众的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十二条 创新党建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社会组织党组织“双强六好”(“党建强、发展强”“坚持政治方向好、团结凝聚群众好、推动事业发展好、建设先进文化好、服务人才成长好、加强自身建设好”)建设要求,探索符合慈善组织特点的党建活动,创新活动方式,促进本会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会计制度,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财务审批制度,本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开支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独立核算、统一管理,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四十五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山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使用经费。
第四十六条 支部书记为本组织廉洁自律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带头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带头自觉遵守反腐倡廉有关规定,将廉洁自律落实到本会各项工作中。支部党员应当发挥模范引领作用,自觉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严守党纪党规。
第四十七条 忠实履行职责,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商品或服务,不得非法收受商品提供商、服务提供商的财物、礼金,不得将社会组织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第四十八条 按照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不得变相公款旅游,不得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违反规定报销个人费用或超标准报销。
第四十九条 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不得默许、纵容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不得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活动费用;不得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参照相关规定,制定公务用车标准、差旅费标准、住宿费标准、餐费标准、公务接待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确定。
第五十一条 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自觉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通过官方网站或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服务、服务承诺等信息。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财务管理等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慈善中国网站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设立监事会,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监事会列席理事会,对本会重大活动、重大决策发表意见建议。积极履行监督职责,督促本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会慈善业务工作应自觉接受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并在规定时间完成年检年报工作,不断优化组织结构,提升社会组织治理能力与水平。
第五十四条 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的,由支部书记按照法定程序给予约谈、警示谈话,督促整改;对于违反相关规定获取的不正当利益,造成社会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规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支部党员大会表决通过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