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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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慈善事业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的角色,已逐步从社会保障的“有益补充”向第三次分配“基础性制度安排”转变。本文由郁建兴、徐越倩教授撰写,系统回顾了“十四五”时期慈善事业在组织规模、制度建设与行善环境等方面的进展,也直面当前面临的制度空间受限、合规性风险、专业能力不足与数字技术异化等挑战。基于此,“十五五”时期,在共同富裕建设和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慈善事业发展需关注五大重要议程:深化“国家在场”下的协同共治,推动政策系统衔接与有效匹配,加强“以人为中心”的数智技术赋能与治理,培育健康可持续的慈善生态系统,构建中国慈善管理自主知识体系。本文认为,归根结底,我们所追求的慈善事业,是要在国家治理的宏大叙事与个体生活的微观悲欢之间,架起一座通往“善治”的桥梁。当慈善成为一种普遍的生活方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才真正拥有了灵魂。 ▲本文转自“公益研究期刊”公众号,原标题为“《公益研究》郁建兴、徐越倩 || 慈善事业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角色定位与未来议程”。作者:郁建兴、徐越倩。
当前,中国正处于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节点。党的二十大指出,“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将公益慈善作为完善分配制度的重要途径,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进一步明确公益慈善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地位,不仅体现出党中央对公益慈善事业的高度重视,也指出,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公益慈善事业的体制机制,为公益慈善行业注入强劲动力。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在“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中明确要求促进和规范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提出一手抓促进,一手抓规范的新要求。这些决策部署,将慈善事业的发展视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其作用超越传统意义上社会保障的“有益补充”,而成为调节收入分配、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肩负起促进共同富裕的时代使命。不仅如此,慈善事业作为一种基于信任、互惠与志愿等特质的“社会机制”,是实现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内生力量,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回顾“十四五”时期,慈善事业在规模和结构上都得到了显著发展和完善,但“强监管弱赋能”等制度瓶颈依然限制了社会活力的释放;数智技术的广泛应用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算法黑箱与伦理异化的新风险;而资源的结构性错配,导致慈善力量难以精准回应日益复杂的社会需求。这种“高位阶定位”与“低效能运行”之间的矛盾,构成当前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必须直面的现实挑战。“十五五”时期,如何深刻把握慈善事业的本质属性,理解慈善事业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定位与作用,开创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是需要学界和实务界深度讨论的议题。 一、慈善事业在社会治理 现代化中的角色定位
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慈善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力量,其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角色演变体现出“政策—理论—实践”的三重逻辑。其中,政策逻辑指的是慈善活动走出传统的道德实践范畴,进入公共领域,并经历了从边缘性的“社会救济”补充向基础性的“第三次分配”制度安排的历史性跨越;理论逻辑指的是,慈善作为一种社会机制,与国家机制、市场机制协同,成为理解社会资源分配和价值生产的分析框架和方法论;实践逻辑指的是,慈善事业已经从扶贫济困、乐善好施,走向公共服务、收入分配、基层治理等多维现实场景。 (一)政策逻辑:从“社会救济”到“基础性制度安排”
回顾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慈善事业的定位经历了一场从边缘辅助向中心嵌入的范式转换,这一过程与国家治理逻辑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换高度同频。在改革开放初期至党的十八大之前,社会管理重心在于化解矛盾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格局。此时,慈善事业主要被视为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其功能局限于传统的扶贫济困与社会救济。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社会治理”概念,以及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的战略部署,慈善事业开始超越道德实践层面,逐步被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的顶层设计之中。具体而言,这一演进路径呈现出三个清晰的阶段性特征。 第一阶段,作为社会保障的“功能补充”。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它首次将“社会互助”列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在这一时期,慈善事业(当时主要体现为“社会互助”)被视为社会保障的“功能补充”,用来缓解当时我国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内外部结构性压力,慈善成为缓解财政压力、安置下岗职工、救助困难群体的现实选择。随后党的十七大报告又提出“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明确提出慈善事业是社会保障的“补充”。 第二阶段,作为社会保障的“有机组成”。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到“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社会福利制度,支持发展慈善事业”。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单纯的经济增长已无法掩盖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收入差距依然较大。党中央提出,必须通过“加强社会建设”来化解社会矛盾,而慈善正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润滑剂。将慈善事业确立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标志着其不再是边缘性的补缺工具,而是社会安全网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阶段,作为国家的“基础制度”。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这是首次在中央全会层面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初次分配)强调效率,容易拉大差距;单纯依靠行政机制(再分配)受限于财政可持续性,同时要防止福利依赖。此时,国家正蓄力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奋进,提出“共同富裕”的目标,迫切需要探索出一条行政机制和市场机制之外的道路。此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党和政府将慈善事业提升至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的高度,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 (二)理论逻辑: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协同机制
政策文本中对慈善事业理解的变化,也反映出理论层面社会治理中单一行政机制向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范式转型。文森特·奥斯特罗姆(Ostrom V)等早在1961年就提出多中心治理理论,认为在同一治理领域中往往存在多个形式上相互独立的决策中心,这些中心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构成了一个相互依赖的关系系统。因此,在社会治理系统中,政府不再是唯一的决策中心。政府虽然是重要的制度供给主体,但在制度执行层面,必然要求获得多元主体的协同才能确保治理效能。这种“制度供给—协同执行”的逻辑,为慈善事业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坚实的合法性基础。 在具体运行机制上,慈善事业为社会治理提供了一种区别于行政指令和市场交换的“第三种力量”。埃莉诺·奥斯特罗姆(Ostrom E)将其定义为基于社区、信任和互惠的自主治理形式,这种自主治理形式既不是纯粹的市场,也不是纯粹的国家。在现代社会治理的宏观架构中,行政机制、市场机制与社会机制共同构成了治理的三大支柱。其中社会机制所秉持的互惠、信任等特质,能够更充分地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基层治理,从而发挥弥补市场与行政的“失灵”、降低治理成本等作用。而慈善事业作为社会机制的核心力量,凭借其志愿性、公益性和灵活性,能够有效填补行政机制的刚性缝隙和市场机制的逐利盲区,扮演着协调行政与市场关系的关键角色。 可以看到,慈善事业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发挥协同作用,形塑着“国家—市场—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理顺这三者关系,不仅需要通过推进政府改革来重新界定政府职能,也应重新定位慈善事业的角色。慈善事业不再是被动的补充者,而是通过嵌入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及基层治理等领域,成为连接宏观国家意志与微观社会需求的韧性纽带。它通过柔性的道德感召和资源的精准配置,促进治理主体间的信任构建与合作生产,从而推动社会治理从“管控”走向真正的“共治”。 (三)实践逻辑:多维治理领域的价值嵌入
在宏观角色定位日益清晰的同时,慈善事业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更体现为一种中观与微观层面的深度实践。作为社会机制的重要力量,它不再游离于体制之外,而是作为一种活跃的治理资源,通过“嵌入性”发展模式,深度融入国家治理的毛细血管之中,这种价值嵌入主要体现在民生保障、收入分配、基层治理、应急管理及文化传播等五个关键维度,共同构成了多维立体的治理图景。 第一,嵌入民生保障实现公共服务的差异化供给。慈善事业作为法定保障之外的“第三支柱”,重点关注政府普惠性服务尚难覆盖的“缝隙”,在医疗、养老、助残等领域提供多元化、专业化的公共产品。这种供给模式不仅填补了制度空白,更有效解决了特殊困难群体服务递送的“最后一百米”痛点,提升了民生保障的精准度与温度。第二,嵌入收入分配强化共同富裕的调节机制。作为第三次分配的核心渠道,慈善事业通过慈善信托、股权捐赠等金融工具创新,建立了财富向善流动的长效机制。这一过程不仅在物质层面通过资源转移支付缩小贫富差距,更在社会层面改善分配格局。第三,嵌入基层治理激活社会自治的内生动力。例如以社区慈善基金为抓手,慈善事业将资源支配权下沉至社区,推动了“五社联动”机制的落地。这种嵌入方式将原本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转化为自下而上的民主协商,有效激活了基层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活力,实现了治理重心的实质性下移。第四,嵌入应急管理构筑风险应对的韧性防线。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自然灾害中,慈善事业凭借其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和灵活的动员能力,能够迅速补齐政府应急响应的时间差与资源缺口。随着新《慈善法》增设“应急慈善”专章,这一功能已从自发行动上升为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支撑。第五,嵌入文化传播夯实社会治理的精神底座。慈善事业通过弘扬中华传统“仁爱”思想与现代慈善文明,在全社会培育互助互信的道德风尚。这种文化软实力的注入,增强了社会成员的认同感与凝聚力,为治理现代化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伦理支撑。 二、“十四五”时期慈善事业 的高质量发展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慈善事业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的关键时期。慈善事业不仅在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更深度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呈现出制度与技术双轮驱动、中央与地方协同共进的生动局面。具体表现在,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全面推进依法兴善、依法行善、依法治善;将共同富裕和社会福祉提升作为慈善事业发展的根本遵循,丰富与拓展慈善工作的内涵和外延;在发展绩效上,更加关注慈善力量分布结构的均衡和慈善资源利用的有效性,从关注“数量”转变到关注“质量”;注重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的发展,弘扬传统慈善文化,夯实慈善发展根基,充分发挥基层慈善活力等。 第一,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十四五”时期,国家不仅在顶层设计上强化了法律的引领与规范作用,更通过多层级的制度供给,加强慈善法律法规的完备性和政策的系统性,构建起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标准在内比较全面的现代慈善法治体系,为慈善事业提供基础性治理框架和可持续发展预期。 具体而言,这一法治化进程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是国家立法的修订与配套完善。新修订的慈善法于2024年9月正式施行,针对互联网慈善监管、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等新问题做出了积极回应,特别是增设“应急慈善”专章,填补了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法律空白,进一步强化了对慈善活动的引导与规范。第二,民政部配套出台了《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并会同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出台《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覆盖登记、募捐、信息公开及个人求助等关键环节,有效填补了监管漏洞,确保慈善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第三,地方性法规的密集出台与创新。全国至少11个省份新出台或修订了省级地方性法规,宁波、苏州、广州等地市也纷纷出台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条例,形成因地制宜、层层递进的法律实施网络。第四,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的自我革新。在外部法规的倒逼下,慈善组织普遍建立了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了理事会决策、内部财务核算及项目全流程监管制度,不仅确保慈善财产安全,更通过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显著提升了组织的自我约束能力。 新慈善法及其配套法规体系的构建,不仅为慈善事业提供了统一的制度框架,更通过“国家法律—地方细则—内部章程”的立体化规制,厘清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制度模糊地带。随着这一整套制度体系的落地生根,我国慈善事业正加速告别粗放式发展,正式迈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高质量发展新轨道。 第二,慈善事业促进共同富裕。“十四五”时期,慈善事业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成为推动共同富裕与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驱动力。这一时期,慈善力量的介入方式发生根本性变化,从单向度物质性捐赠,转变为通过机制创新与技术赋能对欠发达地区进行“精准滴灌”与“系统造血”,有效缩小了区域、城乡及群体间的发展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在具体实践中,这种促进作用主要通过两大路径实现。一方面是跨区域协作的迭代升级,实现了从资源输送到系统赋能的转变。在东西部协作机制下,社会力量精准聚焦教育、医疗等核心民生需求。例如,在浙江省杭州市与四川省广元市的协作案例中,慈善援助不再局限于对困难学子的“一对一”资金支持,更通过捐赠数字化设备,开展“互联网+教育”与“互联网+医疗”项目。这种模式成功打破了地理屏障,让东部的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得以远程共享,实现对西部地区的智力扶贫与能力建设。另一方面是省域协同与“慈善+”模式的多元创新。在福建省,“山海协作慈善公益联盟”通过平台化与联盟化运作,建立了发达地区(如晋江)与山区(如尤溪)之间常态化的资源双向对接机制。同时,各地涌现出丰富的“慈善+”形态:贵州省黔东南州探索“慈善+保险”为特定群体构筑风险屏障,浙江省推广“慈善+老年食堂”构建社区养老服务网络等。这些创新举措将慈善资源精准嵌入具体的社会需求中,提升了帮扶的综合效能。今天,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已突破传统意义上扶贫济困的功能,国家层面东西部协作的宏观调配与地方层面“慈善+”方式的微观嵌入,正在成长为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一种有效模式。 事实上,作为第三次分配主要形式的慈善事业,推动共同富裕的路径还有许多,例如:慈善捐赠能有效防止返贫现象和缩小贫富差距;社会企业能促进区域发展和实现先富带后富;志愿服务能有效关注弱势群体和扩展其社会资本;公益文化艺术的发展能促进人们的精神富裕;等等。在推动共同富裕进程中,第三次分配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协调配套,成为激发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 第三,慈善事业从“增量”转向“提质”。“十四五”时期,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从单纯追求规模扩张的“粗放增长期”迈向注重结构优化与效能提升的“高质量发展期”。这一时期,虽然行业整体规模仍在扩大,增长速度已趋于平稳,且触发了市场化的优胜劣汰机制,这标志着慈善事业进入由“量的积累”向“质的飞跃”转型的新阶段。 从具体数据来看,这一转型呈现出两方面特征。一方面是行业基石的持续夯实与资产规模的稳步扩容。全国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从2020年底的9400多家攀升至2025年底的16000多家,增幅达70%,全行业净资产突破2400亿元;与此同时,备案的慈善信托单数增长近4倍,达到2570单,福利彩票累计筹集公益金2566亿元;数字技术赋能慈善事业,互联网募捐平台成为主力,民政部指定的29家互联网募捐平台“十四五”期间累计募集超1600亿元,不仅降低捐赠门槛,也推动“人人慈善,多元参与”的慈善生态形成,腾讯、字节跳动等互联网公司为慈善组织提供数字化工具包和AI解决方案,从而提高了慈善组织效率,拓展了慈善服务的物理边界,也提升了慈善项目执行效率与透明度。另一方面,伴随着慈善组织生态“新陈代谢”加速,慈善组织的专业细分度提升。截至2025年底,全国基金会总数超过9800家,净资产达3068亿元,但相较于“十四五”初期,增长曲线已明显趋缓。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新注册的慈善组织数量少于注销和撤销的数量,首次出现行业“负增长”现象,这意味着慈善行业在严峻的外部形势下,必将挤出低效组织。以往,我国慈善组织的类型相对单一,组织分工较粗,绝大多数基金会既筹款又实施项目,专业化程度不太高,慈善行业的支持型、平台型组织非常少。在竞争机制下,我国慈善行业出现了一大批资助型基金会、公益组织孵化器或加速器、支持型组织、平台型机构,慈善组织内部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不断提升,这进一步促成慈善组织与政府、企业的多种合作。 慈善组织规模总体增长的放缓是行业走向成熟的体现。它意味着我国慈善事业告别野蛮生长的初级阶段,通过自我净化与结构调整,深度融入国家高质量发展战略。未来的发展重心将不再是单纯比拼机构数量,而是转向提升组织的专业能力、资源配置效率及社会影响力。 第四,基层慈善与慈善文化蓬勃发展。“十四五”时期,我国慈善事业的空间布局向基层延伸,治理重心下沉,慈善服务融入社区治理,不断打造“党建引领、善治善为”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让慈善活动成为群众“可感可及”的生活方式,有效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基层慈善活力被激发主要体现在:第一,实体阵地的全覆盖与场景化嵌入。各地全面推动构建覆盖城乡的慈善服务网络。以浙江省为例,2023年底五级慈善服务网络体系已基本实现乡镇(街道)全覆盖,村(社区)慈善工作站建成率达69.4%。同时,慈善功能被广泛嵌入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与社工站,通过建设“慈善超市”“长者食堂”等具体场景,实现服务递送的落地生根。第二,社区慈善资源的多元化动员。随着机制创新的深入,截至2026年1月,国内以“社区”命名的基金会数量达到359家。此外,社区(慈善)基金、慈善超市等纷纷融入社区,它们灵活运用“慈善+商业”“互联网+慈善”等模式,成功激活了沉淀在基层的分散资源。第三,基层应急响应链的自主构建。部分地区如云南省,探索建立了“社区—家庭—个人”的自救互救链条,通过完善物资储备、资源调度及志愿者管理方案,将慈善力量转化为基层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韧性防线。 基层慈善文化氛围日渐浓厚,主要表现为慈善文化宣传打破零散化格局,通过系统化机制渗入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如通过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的“五进”活动,以及“学典型、做善事”的风尚引领,慈善理念逐渐内化为社会共识。数字技术与载体创新进一步推动了文化的“破圈”传播,如温州鹿城打造的“15分钟慈善圈”将服务点与社会组织串联,不仅打破了时空限制,更通过实体空间与数字平台的结合,让慈善文化的呈现方式更加具象和生动。 基层治理网络的完善为慈善文化的落地提供了实体依托,而慈善文化的繁荣则为基层治理注入了精神动力,两者构成了互为支撑的有机整体。这种“实体+精神”的双向赋能,不仅显著提升了慈善事业的专业化能力与资源配置效率,更在全社会范围内涵养了崇德向善的文明风尚,为通过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与文化支撑。 总体而言,“十四五”时期,我国慈善事业在转型升级的实践中,探索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高质量发展道路,在法治建设、技术应用、基层治理与项目运作等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形成了以公信力为基石、以现代化为动力、以生态化为路径、以可持续为目标的系统性发展方略。具体而言,这一高质量发展路径主要体现在四个核心维度:第一,坚持以法治与规范奠定“公信力”基石,完善国家法律与实施“阳光慈善”工程,提升慈善体系的透明性与合规性。第二,坚持以科技与专业驱动“现代化”转型,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推动慈善从“感性救助”迈向“理性解决”,并将服务触角延伸至环保、科技等前沿专业领域。第三,坚持在基层以“生态化”慈善协同机制为路径,通过社区慈善基金和“幸福家园”等载体推动资源下沉,打破单方主导,形成了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与公众协同共治的“合唱”局面。第四,坚持以精准与品牌实现“可持续”影响,推动项目运作从“有什么给什么”的供给导向,转向“需要什么提供什么”的需求导向,通过打造品牌项目实现了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上述经验,回答了新时代慈善事业“依靠什么发展”和“向何处发展”的关键问题。法治提供底线保障,科技提供创新动力,基层提供广阔空间,精准服务提供价值归宿。这套组合拳不仅构成“十四五”时期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格局,也为进一步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管理自主知识体系奠定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三、当前慈善事业发展中 存在的问题
“十四五”时期,我国慈善事业在规模与体系建设上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传统的粗放式增长模式仍然存在,慈善资源配置效率偏低,专业化程度仍然不高,加上数字化与现代化的快速推进带来前所未有的伦理挑战与治理难题,使得当前慈善事业还面临制度供给滞后、合规风险高发、资源结构内卷以及数字伦理异化等多重结构性挑战。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制约慈善行业进一步高质量发展的现实瓶颈。 第一,制度空间的张力与滞后。在制度供给层面,现行政策体系呈现出“强监管、弱赋能”的非均衡特征。监管政策多侧重于规范与约束,而促进与支持性政策相对匮乏,导致规范管理要求与慈善组织实际发展需求之间存在明显张力。同时,政策落地的衔接性不足,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堵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批烦琐,且针对大额股权、不动产捐赠及慈善信托等新型慈善方式的税制配套长期缺位,致使政策红利无法充分释放,制度空间的模糊性与不连续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慈善资产的有效沉淀与流转。 第二,合规性风险与公信力隐忧。在行业运行层面,慈善组织的合规性建设不力成为信任危机的潜在源头。部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不及时、不真实,关键的年度报告与重大项目实施情况披露不全,甚至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隐瞒资金去向的现象。同时,专项基金与合作项目的管理存在严重漏洞,设立审核不严与全流程监管缺位,导致部分商业机构以慈善之名行牟利之实(如诱导患者至指定医院消费)。这种合规性风险不仅源于法律执行的短板,也反映了组织内部治理的失效,严重侵蚀了慈善事业的社会公信力。 第三,资源内卷与专业能力不足。在资源与能力层面,慈善事业面临“资源结构性困境”与“能力恐慌”的双重夹击。随着政府购买服务缩减、企业CSR预算收缩及社会捐赠增长乏力,慈善组织面临严峻的生存压力,资源从早期的“总量不足”转变为“结构错配”。这种压力导致资助体系呈现短视化与功利化倾向,过度依赖短期项目而忽视长期社会效益,造成资源浪费。同时,专业人才的普遍缺乏与流失,尤其是县域等基层慈善组织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能力偏弱,进一步削弱了行业解决复杂社会问题的核心竞争力。 第四,数字慈善的伦理异化。在技术应用层面,数字赋能慈善组织转型,不仅带来效率提升,也衍生出复杂的伦理隐私问题。为了追求筹款效率,过度采集或公开受助人隐私、使用AI合成内容而不加标识等行为时有发生,引发了慈善信息真实性争议。更为深远的影响在于算法带来慈善行为异化:算法推荐虽然实现了服务精准推送,但也构建了“信息茧房”,限制了捐赠人的选择视野;高度程序化的劝募削弱了人与人之间的共情连接。同时,数据安全管理能力的薄弱以及算法“黑箱”带来的责任界定模糊,使得技术风险可能转化为系统性的信任危机,甚至形成数字鸿沟,加剧了公平失衡。 上述挑战不是离散的独立个体,而是一个紧密的共生系统,彼此间存在显著的内生关联,共同构成“十四五”期间慈善事业发展的复杂图景。制度滞后限制了资源释放,资源匮乏加剧了短视行为与合规风险,而技术的双刃剑效应则放大了治理难度。这表明,我国慈善事业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跨越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如何破解这些结构性矛盾,将直接影响“十五五”时期慈善事业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作用的发挥。 四、“十五五”时期慈善事业 发展的重要议程
“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攻坚期。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如何在社会治理现代化大格局下找准慈善事业新定位、把握慈善事业发展新方向、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是需要深入思考和探索的重大课题。作为国家治理的组成部分,社会治理现代化可以从主体、过程、方式与目标等维度加以理解,即表现为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等核心特点。围绕这些特征要求,“十五五”时期我国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既要符合自身发展规律,充分体现慈善事业区别于一般社会事业所具有的政治性、人民性、公益性、自愿性等属性,也要符合时代发展规律,提升慈善的合规性、精准性、智能性和有效性,促进共同富裕,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新的力量。 (一)深化“国家在场”下的协同共治
“十五五”时期,对慈善事业发展的考察需要超越“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分析视角,强调国家与社会相互塑造、动态互动的关系。强调“国家在场”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国家如何在保持自身主导性的同时,与复杂多样的地方社会进行协商与调适。当前,社会治理已摆脱传统的行政依赖路径,转化为一项集多元主体耦合互动、功能协同与权力制约于一体的复杂系统工程。强化“国家在场”,可以推动治理主体间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有机统一体。换言之,国家适时接纳并赋予慈善在社会话语体系中的合法地位,不仅重塑慈善的生存空间,更深刻影响并决定其组织结构与运行模式。 慈善事业中的“国家在场”不仅能够赋予慈善事业在社会话语体系中存在的正常角色和合法地位,还能够塑造慈善事业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模式。具体而言,这种政治逻辑的落地主要依赖于两大核心机制的支撑。第一,党建引领下的公共性重构机制。正如慈善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规定“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建引领是慈善事业中“国家在场”的重要体现。慈善事业中的党建引领在实践中以单独党支部、联合党支部、临时党支部等为形式,以“党建凝聚慈善共识”的论述与实践、“党建组织动员慈善”的阐释与实践、“党建激活慈善动力”等为路径,旨在推动公共价值的迭代更新与社会秩序的结构性重塑,并通过对社会主体的广泛赋能,实现复杂格局下的多元利益统筹与融合,激活慈善事业发展的公共性基础。第二,国家赋予的合法性身份背书机制。国家通过构建包含法律保障、准入认定、政策激励及持续监管在内的完整系统,为合规的慈善组织提供了身份认证。这种背书不仅赋予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红利的权利,更通过规范与监督确保其公信力和公益使命的正确履行,从而将分散的社会慈善力量有效地整合进国家治理的总体框架之中。 “国家在场”并非对慈善自主性的消解,而是为其提供了稳定的制度预期与政治保障。通过党建引领的价值注入与合法性身份的制度确认,慈善事业得以摆脱原子化的生存状态,正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结构性力量。这种政治逻辑的强化,确保了慈善事业在“十五五”期间能够在一个安全、规范且充满活力的轨道上,实现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度融合。 (二)推动政策的系统衔接与有效匹配
在“十五五”时期,完善慈善事业制度体系的核心任务已不再局限于法律条文的单向供给,而更要致力于构建一个多维顺畅的政策衔接机制,以推动社会治理从行政主导的“依法管理”转向多元协同的“依法治理”。这一机制旨在通过均衡的规范性立法与促进型立法供给,以及对法律规定的严格落实,保障社会治理各环节的互动与协作,从而切实提升治理效能,实现社会治理过程的法治化与现代化。 慈善事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一套能够支撑慈善长期发展与社会治理深度耦合的政策体系。这套政策体系需要同时实现政策的有效衔接以及供需的有效匹配。政策的有效衔接包含不同政策、不同部门的科学衔接。具体而言,这一政策衔接机制的构建需要解决五个维度的匹配问题,以消除“政策摩擦”并打通执行堵点。一是规范型政策与促进型政策的衔接,既要保持监管的力度,又要提高扶持的温度,纠正“重管轻促”的偏倚;二是政策方案与政策执行的衔接,确保顶层设计的蓝图能够不折不扣地转化为基层执行的路线图;三是新旧政策的衔接,妥善处理法律迭代中的过渡问题,保持政策预期的稳定性;四是纵横向政策的衔接,纵向要打通中央政策与地方细则的壁垒,横向要实现不同政府部门间政策法规的兼容互通;五是供需两端的衔接,实现慈善主体的政策需求与公共部门的政策供给精准匹配,提升政策的实效性。 构建顺畅的政策衔接机制,是破解当前慈善制度空间受限、政策落地难的问题的关键举措。它通过系统性地理顺立法、执法与守法之间的关系,将静态的法律文本转化为动态的治理效能,不仅为慈善事业提供确定性的制度环境,更标志着我国社会治理方式正式迈入“依法治理”的成熟阶段。 (三)加强“以人为中心”的数智技术赋能与治理
在“十五五”时期,慈善事业的数智化转型将从单纯的技术赋能迈向更深层的系统重构阶段。当前,数智技术凭借其独特优势,成为推动社会福祉共建共享与治理创新的强大引擎,但具备“技术自主性”的人工智能正在无声中改变慈善事业的底层运行逻辑。面对技术理性的强势扩张,我们必须保持审慎的批判意识,超越单纯的效率崇拜,致力于“为机器立心”,防止慈善的道德本质被算法逻辑所消解。 智能化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能够解决传统治理中的信息不对称与资源浪费问题,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治理需求,提升社会治理的风险预警能力和公共危机应对能力。慈善事业的数智化转型凭借其独特优势,在推动社会福祉的共建与共享中成为推动社会治理创新进程中的重要力量。然而,具备“技术自主性”的人工智能可能会掌握慈善规则、慈善权力以及慈善目标的定义权。正如基辛格等在《人工智能与人类未来》一书中提出的那样,“对人类角色、人类愿望和人类成就的定义都将发生变化”。技术嵌入让慈善事业陷入“技术决定慈善规则、技术决定救助对象、技术决定资源分配”的单向风险,慈善的实践被指标化、效率化,偏离慈善事业“人文关怀与社会公正”的使命追求。因此,未来应推动“为机器立心”的治理原则,即在技术赋能中嵌入价值约束、伦理边界与人本审视,使技术成为增强人类关怀的工具,而非替代人类判断的权威。 一条从东往西的路,也是一条从西往东的路。前沿技术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正体现出这种非单向、可逆且相互嵌套的结构特征。技术嵌入社会治理体系的过程,并非单纯的工具性引入,而是伴随着治理理念、权力结构与制度逻辑的重构;与此同时,社会对技术的接受、规制与再设计,也在持续塑造技术的功能边界与价值取向。未来的慈善数字化转型必须坚守“技术向善”的伦理底线,确立人在技术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我们需要构建一套能够驾驭算法的伦理规范体系,坚持“人为目的”而非“人为数据”的价值导向,确保技术进步始终服务于人性的光辉与社会的公平,让慈善事业在数智时代依然保有温暖人心的道德温度。 (四)培育健康可持续的慈善生态系统
在“十五五”时期,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风险与资源结构性挑战,慈善事业的发展模式必须实现从“原子化”生存向“生态化”协同的战略转型。这一议程在于,不仅要在政府与市场之外构建一套独立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更要通过强化系统内部的连接度与适应性,培育出能够抵御外部冲击、具备自我修复能力的慈善组织,从而确立慈善事业作为社会“稳定器”的独特地位。 社会治理专业化对社会治理主体的资质提出了要求。慈善组织因其贴近社区、反应迅速的优势,能够突破科层制局限,为复杂、个性化的社会问题提供灵活、精准的解决方案,是社会治理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理的专业化要求对慈善事业专业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而言,这一进程要求慈善组织超越国家行政逻辑与市场资本逻辑的局限,建立起一套以公共精神为内核的服务供给与利益协调机制。此时,慈善生态系统与慈善组织韧性成为重要的切入点。一方面,慈善生态是各类慈善要素被有效组织的系统,包含微观的基础性实体、中观的组织架构、宏观的系统机制,其要素特征与动态演变全面反映我国慈善领域的特点和需求。另一方面,慈善组织韧性培育包括嵌入式发展和网络化协同、跨部门的多业态融合,以提升组织应对不确定风险、开展持续创新,以及以自身网络调动资源的能力,保障慈善组织在国家缺席情况下以协同治理的方式参与公共事务。 培育健康的慈善生态系统与强大的组织韧性,是“十五五”时期慈善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双轮驱动。前者为慈善事业提供资源循环与功能互补的宏观环境,后者则赋予慈善主体在不确定性中保持动态适应与持续创新的微观能力。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起一个既有广度又有厚度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不可或缺的社会力量。 (五)构建中国慈善管理自主知识体系
中国慈善事业的现代化进程,还必须落脚于知识生产的自主性突破上。在“十五五”时期,随着慈善实践的日益丰富,单纯依赖西方理论解释中国场景的路径依赖已难以为继。我们迫切需要基于中国深厚的历史底蕴与鲜活的当代实践,构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慈善管理自主知识体系,实现从“实践自觉”向“理论自觉”的根本性跨越。 社会治理现代化中慈善事业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与专业化,最终目的是基于中国本土化的慈善历史、慈善行为、慈善组织以及慈善规范等实现慈善知识生产的自主突破,探索一条不同于西方传统,并与国家治理深度融合的慈善发展道路。其一,根植于“仁爱”“兼爱”“义利”等慈善传统文化以及宗族互助、宗教布施等慈善实践提炼中国特色的慈善价值观与治理理念。其二,凭借社区慈善、慈善信托、数字慈善以及慈善促富等现代慈善创新实践方面的优势,实现慈善知识生产的自主突破,在促进慈善事业和行业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的同时与西方对话互鉴。这不仅是对中国慈善实践的理论回应,更是在全球慈善治理的版图中确立“中国学派”的话语权,为世界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中国方案与中国智慧。 站在“十四五”与“十五五”的历史交汇点上,我们深知,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终极图景,绝非制度条文的精密堆叠或数智技术的冷峻计算,而是社会文明温度的持续攀升。慈善事业,作为这一进程中最具温情的变量,其意义已超越了传统的资源补给,成了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质感的“伦理标尺”。面向未来,当算法日益成为资源配置“看不见的手”,慈善事业必须坚守“人”的逻辑,防止技术理性对价值理性的僭越,确保在数字洪流中留住人性的堤坝。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慈善发展之路,必定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实验:它不仅要通过第三次分配实现物质财富的流动,更要通过“人人向善”的实践实现精神财富的共享。归根结底,我们所追求的慈善事业,是要在国家治理的宏大叙事与个体生活的微观悲欢之间,架起一座通往“善治”的桥梁。这不仅是对中国传统“仁爱”思想的现代回应,更是为人类社会治理贡献的一种充满东方智慧的文明方案。当慈善成为一种普遍的生活方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才真正拥有了灵魂。 (因篇幅所限,注释、参考文献省略。) 作者: 郁建兴: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浙江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院长,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共同富裕统计监测与智能治理实验室主任,全省共同富裕计算科学重点实验室主任,《公益研究》主编,国际期刊Journal of Chinese Governance主编,教育部高等学校公共管理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共管理学科评议组成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政府创新、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及其治理等。 徐越倩:浙江工商大学英贤慈善学院院长、教授,《公益研究》副主编,浙江工商大学共同富裕可视化与政策仿真实验室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慈善管理、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共同富裕等。